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中级)》核心讲义(统计调查设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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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统计调查设计

统计调查设计是根据统计使用者的具体要求、调查对象的特点,以及开展调查所具备的条件,对统计调查各方面和各环节进行通盘考虑和整体安排。

一、统计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1.确定统计需要

确定统计需求是统计生产的第一个阶段。

统计资料用户包括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国内公众和国外用户。了解用户需求是使统计产品“适合使用目标”的前提。

2.确定统计调查内容

统计调查的内容一方面应与统计调查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应尽量满足更多的、更重要的用户。统计机构应综合考虑调查人员、调查经费和调查方法等资源,在统计能力的约束下,选取用户最需要的内容进行调查,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

统计指标是用户需求与统计可行性相结合的产物。

3.确定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统计方法体系,使用科学规范的统计方法收集、处理、分析和解释统计数据,

将大大提高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4.定期对调查项目进行审查

定期审查调查项目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统计机构应将效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完善调查内容,改进调查方法,尽量使调查内容与台账、原始记录等数据衔接,避免基层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对调查指标的加工和计算,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减轻调查负担。

二、统计分类标准

作为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经济社会实体及其关联的活动、要素和产品复杂多样,他们之间不仅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其个性的一面。关于统计调查对象的分类标准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部分,一是专门用于统计工作的分类标准,二是适用于统计工作的分类标准。

1.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分类的原因

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分类是由统计工作的目的、方法和产品所决定的。

(1)统计调查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分类可以明确调查对象和调查指标;

(2)根据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分类的信息可以确定统计调查的方法,即采用全面调查还是抽样调查;

(3)统计整理工作的基础是对调查对象个体资料的科学分组,而科学分组的前提是业

已存在的关于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种分类;

(4)对调查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统一编码在数据加工、处理、交换中发挥重要作用;

(5)健全的统计分类可以得到分地区、分行业等数据结构,甚至还有时间序列数据。

2.常用统计分类标准

(1)《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统计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国的统计单位按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划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①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其应具备的条件:

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c.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其应具备的条件:

a.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b.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

c.能够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注意: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

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一般不具法人资格。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但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③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是由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并起草,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的,它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方法。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中的“组织机构”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

(3)统计用区划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

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应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统一的代码,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具体格式为:

关于统计用区划代码,国家统计局在编制时,结合了统计工作的需求,对一些特殊区域,如开发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单位进行了编码。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划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分类,目前国际上涉及经济活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①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全部经济活动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②欧盟统计局建立的欧盟产业分类体系(NACE);③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联合建立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1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

农业有“大农业”与“小农业”之分,“大农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小农业”是指种植业。

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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