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矛盾存在原因及解决途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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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
论坛 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矛盾存在原因及解决途径
冯正晨 (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之间存在颇多矛盾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分清私人 信息空间与公共信息空 间;公众知情 权与 名人隐私权之间存在矛盾等。

为保障新闻自由、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名人 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有必要对二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加以探讨。

关键词:新闻报道 名人隐私权 平衡
0 引言
2008 年 春节前后,陈冠希艳照门事件 传闻不断,各个网站纷
纷 把半遮半露的照片发上首页,用隐讳的文字勾起读者的兴趣,把艳照
门的男女主角炒作到爆。

陶东风在《“艳照门”事件显示公共领域和私
人领域的双重危机》一文里感慨:为什么这么多媒体对此事表现出 超常的热情和兴趣?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津津乐道地欣赏网上的…艳 照‟?难道就没有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事情可以报道、讨论了么?多 少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花费了多少版面来追踪报道此事件?陶东 风先生试图捍卫这样的常识:艳照是典型的私人事务(物品),属于私 人领域,不具备公共性。

如何在 现代 信息社 会中 ,既保障 新闻 自由 、新闻 传播 的畅 通, 又保留名 人个人内心 世界的安 宁、给他们留下 一片纯 净的天 空,这 些都成为 亟待解决的 问题。

本 文试图从 新闻自 由与名人 隐私权 存 在的固有 矛盾入手,对二 者的利益平 衡机制加 以探讨 ,目 的是想 从
中寻求解 决问题的途 径,为立 法和司法 实践当中 的偏差 和不足 提 供一些参考。

1 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之间矛盾存在原因分析 尽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但是,我们又不得 不承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

一本叫做《东周刊》 的香港刊物曾成为国内诸多媒体聚焦的对象,该杂志为了提高发行 量,竟然在封面上刊登了香港一著名女星多年前遭劫时拍摄的裸体 受虐照片,这种堂而皇之侵害隐私 权的行为引起公众一 致谴责,最 后,该杂志被迫停刊。

无独有偶,在内地,前几年媒体对高枫病危时的 报道也是这方面的典例。

从病危到去世,有关高枫的各种消息一直是 各娱乐版的头条新闻,新闻媒体不但守候在医院打探消息,还纷纷挖 掘他从艺生涯中的各种隐私。

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记者的行为是否触 及法律,单是新闻媒体为了满足一些人猎奇的心理,一再去打扰一个 将死的病人就令人心酸和悲哀。

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 己的隐私,一方面又要借助媒体来了解周围所发生的一切,尽力扩大 自己的视野,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媒体为了满足大众心理,也会 尽可能的深入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害到名人的 隐私权。

媒体在生活中的作用、特点及运营方式,也决定了它所报道 的内容极易牵涉到名人的隐私。

如此一来,新闻自由和名人隐私权的 冲突不可避免,现简述矛盾产生原因: 1.1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新闻媒介活动侵入构成法律意 义上的隐私信息空 间,而生 活中 个人信息空间并不是自足的,其总有一部分 与社会信息空间的交 界 地带形成一种交融状态,难以分清是私人信 息空间还是公共信息 空 间;新闻媒介 有权对这部 分信息加以 利用,抑或是 个人有 权保有 这 个信息空间,便是一个两难的处 境。

由于法律并没有给这样的“交融 地带”划出一 个明显的界 限,新闻自由与 名人隐 私权的冲 突更加 难 以避免。

1.2 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名人名士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的言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 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兴趣,所以社会对他们的了解和监督要求就相 对多一点,其所作所为涉及 到国家、政治和公共利益,因此理应 受到
比普通公众更严格的舆论监督。

贺卫方教授在《名人的名誉权官司》 一文中说:大众传媒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名流贤达、演艺与体育 明星等等的监督是司法首先要保护的对象,个人的名誉权当然也很
重要,但是,传媒自由地发挥监督职 能对于维护官场的清
廉与效率,
明星的操守以及社会的安全更是至关重要的。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 84
名誉权,但新闻监督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也同时享有知 情权。

公众对名人的个人信息特别好奇,想获知名人的信息,人的知情 权的欲望又是无限的,人们总是希望尽力扩大自己的视野,获知更多 的信息,如果新闻媒体无限地满足人们的这种欲望,势必造成对隐私 权的侵犯。

1.3 名人自身的双重价值标准 作为“名人”,其本身也存在价值的冲突。

一方面,他们需要新闻 媒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甚至有时会通过制造 所谓的“花边新 闻”进行炒作,增加 自己的“曝光率 ”,以引 起大众 关 注,正如著名导演张艺谋所说 的,演员成名要 靠绯闻加演技”,其 中 虽有调侃的成分,倒也不失为 一种深刻的概括;另一方面,他们又不 想媒体过多的干预其私人生活,给其造成不良影响。

这样的一种矛盾 心态,使公众人物在对待新闻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曝光时往往采 取双重标准:需要扩大影响度时,允许甚至鼓励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 行报道;希望减少干扰时,反对媒体公开自己的隐私。

这样的双重标 准,必然使得他们与媒体的纠纷不断。

2 新闻报道自由和名人隐私权的平衡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 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 护。

笔者有如下建议:
2.1 尽快建立《隐私保护法》 许多国家都很重视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

如美国先后颁布 了大量的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如 1974 年的《家庭教育权和隐 私 权法案》
、1980 年的《隐私保护法案》。

德、法、瑞典、日本等 国也非常 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反观我国,对隐私权理论研究和立法起步 都比较晚,理论研究水平与立法都滞后于现实。

目前我国还没有“隐 私保护法”和“个人情报资料法”等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导致这类纠纷 实体裁判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2 制定《新闻侵权法》 新闻法是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法律,这种限制可以是符 合宪政原理的以最终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有限限制,也可能是违 背宪政原理的以政府有效管理制新闻为目的的严格限制。

前者的新 闻法,必然成为新闻法治的核 心,后者 的新闻法,最多是新闻法制层 面的立法,甚至会妨碍新闻法治的进程。

正如著名学者江平所言:现 在我们要制定《新闻法》,从大 的方面看,是制定一个比较 开放的,允 许新闻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放宽舆论环境的法律,还是制定一个收 紧,甚至严加控制的法律,这是问题所在。

”江平进一步指出:我的看 法是,如果立一 部保守的,像《游行 示威法》那样更 趋向禁 止性的 法 律,我不赞成,而且没有必要。

制定这样的法律,不仅对国内的改革开 放不好,对我国的国际影响也不利。

但如果是制定一部比较改革开放 的……并且在新闻管理体制上具有前 瞻性的《新闻法》,那我不仅 完 全赞成,而且认为绝对必要。

” 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名人隐私权的保 护与限制,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是新闻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 要求,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制的通行惯例。

名人无论公务活动,还是私 人生活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不良行为,会构成对社会 道德风貌的严重危害,新闻舆论有责任加以批露,以促进名人规范约 束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但坚决反对把名人正常范围内的 个人生活当成哗众取宠、迎合庸俗的素材。

2.3 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监管力量 从 新闻媒体的 角度而言 ,不 能以满 足公众兴 趣为由 ,打着新 闻 自由的 旗号 ,捕 风捉 影,挖掘 无中 生有 的是非 ,干扰 名人正 常的 私 生活,用 不正当 手段 吸引 公众眼 球,扩 大发行 量或 提高收 视率
,以
期获得短期内高额的 经济收益。

殊不 知,其失 去的是蕴涵巨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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