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中立性以及至善论对自己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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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自由主义中立性及至善论为自己的辩护
政行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陈国丽08202006
内容摘要:这篇文章首先写了中立性的概念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接着写了至善论以及至善论者为自己所持观点所做的辩护。至善论者认为它们的观点,也就是国家应该促进有价值的美善生活这个观点,并不是像中立论者所批评的那样是错误的,在一定程度上持社会至善论的人与中立论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关键词:中立性至善论辩护
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世界的基础哲学,那么它是顺应了现代世界的哪些特征而产生的呢?有些哲学家提出了自由主义是响应现代世界所特有的多元主义而产生的一种思想体系。现代人对于人生的意义、完美的人生等问题,有着不同的意见,而每一种对于完美的人生的看法都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同时,不同人生观、价值观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合理的分歧。什么是合理的分歧?为什么不同的整全的理论之间的分歧可能是合理的?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理性人这个概念着手的。合理的分歧指的就是,理性的人无论如何努力地运用他的理性,最后也无法达成共识。他指出,有时候想得越多,我们自己也变得无法得到定论。按照传统的看法我们都认为理性具有一种统一的作用,也就是说,理性人之间,以理性的方式进行交谈、讨论,最后一般都能达成一个共识。只有非理性人之间,或理性人与非理性人之间,彼此的分歧才无法排除。因此,如果有分歧发生,至少总有一方是非理性的。现代世界的多元主义的出现,打破了我们长久以来对理性的认识。理性在统一意见的功能上不再是万能的,分歧不再是由于非理性所造成的,而是理性本身的产物。
为什么会存在合理的分歧?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概念——判断的负担(burdens of judgement)来作说明。判断的负担所指的是,作判断时会碰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罗尔斯一共列了六条困难。它们分别是:
1、经验证据可能相冲突并且太复杂。
2、即使大家同意哪些因素应该列入考虑,但是对于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大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3、关键性的概念可能含混不清,因此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及了解。
4、在现代世界中,决定我们如何评判证据及权衡价值的整体经验,是极为复杂的,而且也因人而异。
5、关涉到一个问题的各方面可能有不同种类的规范性的考虑。
6、当被迫对于我们所珍惜的诸种价值做选择时,我们会遇上很大的困难来决定它们的优先性。
对于罗尔斯所提出的这六项引起合理的分歧的原因,除了(4)之外,其它几项在现代世界以前也一样存在。甚至是(4)也不能就一定说只有在现代世界中才存在。最多只能说,它在现代世界中更为鲜明,以及在现代世界中比古代出现的次数更多。因此,在现代世界中,它的影响也就特别大,甚至大到影响了整全的价值观。拉兹接受了罗尔斯的判断的负担这种讲法。但是,他认为(4)才是造成合理的分歧的最重要的原因。除了判断的负担之外,拉莫自己还提出了另外一个原因。他说:“这点(合理的分歧)可能发生,因为不同的美好人生的思想体系常常牵涉到(达到一个程度可能是我们最初没有想到的)细微而不同的有关目的、意义,以及活动的结构。”
解决合理的分歧可以采取许多不同的办法。首先就是政府用高压的手段禁止它认为错误的或它不喜欢的价值观在社会中存在,使得它们无法生存。当然,持有被压制的价值观的人是不能够接受的。同时,由于所有这些价值观之间的分歧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持有各种不同的整全性理论的人,都是经过理性思维之后才接受他们的价值观的,因此,对于政府所提倡的价值观或宗教理念,人们可以合理地拒绝。因此,政府用高压的手段在道德上是行不通的。第二个办法是让所有的整全性理论都共存下去,每个人凭着自己的自由去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当然其中有一个条件,就是当这些价值观与公正(justice)有冲突时,前者必须让步。这就是弥尔的伤害原则以及康德的"对优先于价值(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的论旨。在现代社会以前,人们认为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无法共存于一个社会中,要共存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必须有共同的宗教。多元主义的出现使得这种想法得到了改变。自由主义的哲学就是为了处理这种多元现象而产生的。但是在一个没有共同宗教理念或是共同价值观的社会中,什么能够作为社会统一的基础呢?自由主义者们提出了“公正”这个概念作为它的基本原则。当大家都接受了共同的公正原则时,即使不同信仰的人,仍然可以共同相处。当
然,冲突及摩擦是不可避免的。而公正原则就是用来解决冲突的根据。在具有共同公正原则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地拥有自己的宗教理念及价值观。这不仅仅给予了人们充份的宗教自由,更使得社会多样化。自由主义所希望造就的是一个百花齐放的社会。解决无法避免的合理分歧最好的以及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办法是让每个人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去生活。但是,这个办法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等于是回到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中冲突、摩擦常会发生。如果大家没有共同接受的原则来解决冲突的话,最后只能运用力量,尤其是武力来解决。这对谁都没有好处,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大家都会受到伤害。自然状态是一个彻底的分散状态,它没有任何的统一性。而任何社会都必须要有一种统一的基础。既然人们无法统一于价值观及宗教理念,剩下的只有让公正原则来作为社会统一的基础。这意味着持有不同整全性的哲学、道德以及宗教理论的人,大家都接受相同的公正原则。这就是自由主义式的统一。罗尔斯认为这也是最好的统一方式。在这种统一方式之下,大家可以在不违反公正原则的情况下,追求自己认为最美好的人生。但是如何建立及证成这套公正原则呢?由于大家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因而要想用目的论式的方法把公正奠基在某一种整全的价值观上的话,持不同价值观的人一定会反对,因而也不可能达成协议。唯一的办法是把所有的价值观都放在括号里,不要用到它们。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回避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只有这样,才对所有的价值观都公平。因此,中立性的概念也就很自然地被引了出来。
中立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牵涉到一些复杂的问题。首先,谁应该中立?其次,是否有不同种类的中立?再者,我们能够有不同的办法来保持中立吗?第一,谁应该保持中立?以及相对于什么而言中立?中立当然应该是相对于不同的合理的整全性理论而言的。(这里所说的整全理论就是指罗尔斯的“整全性学说”,一种整全性学说涵盖人类生活的所有基本的方面;它以一种多多少少是一贯的方式对价值进行组织、排列和平衡;而且它常常属于或依赖于一种稳定而又演化着的思想体系。)对不同的整全性理论保持中立的意思是指,我们对它们一视同仁,不对它们之间作评价。那么谁应该保持中立呢?当然不是那些理论的持有者。他们当然认为自己的理论是最合理的。因此,应该保持中立的不是社会中的个体。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分三个层次来说明。第一个层次是在建立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