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梯 层 门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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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行业标准

GA109—1995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的试验设备、试验条件、试验要求、试验程序和耐火时

间判定条件等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候梯一侧受火的电梯层门的耐火试验。

2 引用标准

GB 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 试验设备

3.1 耐火试验炉

电梯层门的耐火试验是由耐火试验炉来完成的。电梯层门受火一侧应符合本标准4.1条和4.2条所规定的升温条件和压力条年,并能满足试件的安装测试及观察试验过程的要求。

3.2 炉内温度测试装置

炉内温度测试装置应满足GB 7633第1.2条的规定。

3.3 炉内压力的测试装置

炉内压力测试装置应满足GB 7633第1.4条的规定。

3.4 试件背火面辐射强度的测试装置

测量试件背火面辐射强度的辐射仪,应具有瞄准和接收系统,能进行数值的打印,并能绘制时间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曲线。辐射仪位置和视角的选择要保证可以测量电梯层门发出的

全部辐射热通量。

3.5 缝隙测量仪

有两种类型的缝隙测量仪可以用来测量电梯层门的缝隙量,如图1所示,缝隙测量仪由不锈钢组成,并配以绝缘手柄,测量仪的测量精度为±0.5mm。

3.6 试验设备的精确度

各试验装置应满足以下精度:

图1 缝隙测量仪

温度:炉内±15℃;

其他±10℃;

压力:±2Pa;

时间:±10s。

4 试验条件

4.1 升温条件

4.1.1 升温形式

应采用明火加热,使电梯层门受到与实际火灾相似的火焰作用。

4.1.2 升温曲线

试验时,炉内温度随时间而变化,并受下列函数关系控制:

T=345log10(8t+1)+20 (1)

式中:T—升温到t时炉内的平均温度,℃;

t—试验所经历时间,min。

表示以上函数的曲线如图2所示。

4.1.3 误差

炉内温度上升允许的平均偏差值由式(2)确定:

图2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式中:d—平均偏差值;

A—炉内平均温度对时间函数的积分值;

As—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对时间函数的积分值。

平均偏差允许值应满足以下规定:

时间t,min

a、当0≤t≤10时,15%;

b、当10

c、当30

d、当t>60时,2.5%。

对时间函数的积分方法是:对a,间隔时间不超过1min;对b,间隔时间不超过2min;

对c和d,间隔时间不超过5min;计算从时间为零开始。

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任何一个测温点测得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

不得大于±100℃。

4.2 压力条件

在试验炉的整个高度上存在一个线性压力。随着炉内温度的变化,炉内每一点的压力梯

度会有轻微的变化,但每米高度上压力递增的平均值应保持为8Pa。通过控制压缩空气的供给量和试验炉开口面积的大小和开口位置的高低,可以对试验炉中性压力面的位置进行调

节。

炉内压力值应保持为一额定平均值,它忽略掉产生涡流时压力的骤增和骤减。炉内压力

的平均值应随时监测和控制。

对于电梯层门来说,试验炉内中性压力面应建立在试验试件室内地平面以上500mm高的位置上,如图3所示。对于高度大于3m的试件,其顶点压力值不应大于20Pa,并且中性

压力面的位置应适当地调节。

4.3 受火条件

试件为候梯一侧受火。

图3 电梯层门的安装与测压点的布置

d-门开口净宽;h-门开口净高;H-砖墙开口高度

5 试件要求

5.1 尺寸

试件尺寸和实际使用的尺寸相同。

如果电梯层门的实际尺寸大于试验炉的尺寸,试件的尺寸应是与试验炉尽可能相适应的最

大尺寸。

5.2 数量

试件数量为一个。

5.3 构造

试件所用材料、制作、装修应符合电梯层门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试件应包括:一个或多个门扇,框架及主结构附件,门扇悬挂机构,关门机构,开锁装置或操纵件(门闸、门把

手等)及在正常使用下的最大电器布线。

5.4 安装

试件的安装应能反映出实际使用情况,并能满足有关电梯层门的安装要求。

电梯层门应安装在实际使用的同类墙体上进行试验,可选用混凝土墙或砖墙,其厚度不

小于20mm。

5.5 养护

试验时,试件安装在墙体上,墙体的强度和湿度应和实际使用状态相接近,如系砖墙应试验前不小于两周的时间内砌筑完成,如系混凝土墙,则应在试验前四周的时间内浇筑完成,并对其时行养护和干燥处理。

6 试验程序

在试验开始前5min内,检查所有热电偶记录下来的初始温度,应保证这些数据的一致性,同时把这些数据记录厂来。试件的初始变形情况也应记录下来。

试验时,应使试件候梯一侧受火,试验开始前,炉内温度应小于50℃。根据标准升温曲线的要求,在试验程序开始运行的那一时刻即为试验开始,同时所有用来测量和观察的仪表开始工作。

试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测量、观察和记录。试验时,试件如出现了本标准第8章任一条规定的判定条件时,试验即应终止。或者,没有出现本标准第8

章规定购判定条件,但已达到预定时间时,试验也可结束。

7 测量与观察

7.1 炉内温度的测量

炉内温度的测量装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2条的规定,炉内应均匀分布、5一8个热电偶,每个热电偶的测量点距试件受火面的距离为100 mm,炉内各点温度与平均温度应不超过 l min记录一次,平均温度应随时间自动显示在显示屏上。

7.2 炉内压力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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