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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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国 家权 力 的 正 确 健 康 行 使 。
关键词 : 政决策 ; 行 公权力 ; 听证 制度; 公众参与
中图 分 类 号 :92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19 (0 1O ~ 0 7 4 10 80 2 1) 1 0 3 —0
一
、
行政决策的含义及行政决策公众参 与机制
城市房 屋拆迁 、 村 土 地 征用 的补 偿安 置方 式 和 农 标 准 、 能对 生态 环境 、 可 城市 功能 造成重 大影响 的
参与机 制 的重视 , 也为 新 时期 行 政 决 策公众 参 与 机制 在我 国进一 步完 善和发 展提供 可靠 的动力 和 支持 。
三 、 政决 策公 众 参 与 机 制 的域 外发 展及 对 行
发展
行政决 策 中引入公 众参 与机 制是现代 民主政 治的产物 , 明 安教授认 为 , 姜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 以后 , 国行政 法 与 公 众参 与制 民主 的发 展 经历 中
了三个 阶 段 : 文 革 ” (99年一 16 “ 前 14 96年 ) “ 、 文
革” (9 6年一 17 中 16 9 6年 ) “ 和 文革 ” (9 8年一 后 17 现在 ) 特别是 在 最 后 一个 阶段 , 政决 策 中公 众 , 行 参 与机 制在我 国得 到 了较 快 发 展 , 真正 的参 与制 民主在 中国开 始产 生 、 展 , 成 国家公权 力运作 发 形
行 政 决 策公 众 参 与机 制 比较 研 究
林 兴 乐
( 东政法 大学 , 华 上海 2 06 ) 00 3
摘
要 : 政决策是行政机 关行使 国家权 力的主要过程之一 , 行 其对公 民权利与社会公 共利益具有 潜
在 的侵 害性 , 通过在行政 决策过程 中引入公众参 与机 制 , 能较好 的保 证行政 决 策的 民主性和科 学性 , 实
法 院参 加 , 以维 持 公 用 征 收 主 体 和 私人 之 间利 益
的平衡 , 用征 收 的行政 阶段 解决 两个 问题 : 是 公 一 审批公用 征 收 的 目的 , 是 确定 可 以转 让 的不 动 二 产 。在决 定 每个 问题 以前 , 都先 要 经 过 一个 调查 程序 , 以决定 是 否 批 准 公 用 征 收 和确 定 可 以转让 财产 的具体 位置 。因此 行政 阶段包 含 四个 程序 即 事前 调查 、 准公 用 目的 、 体位 置 的调查 、 以 批 具 可
是进行社会稳定、 环境 、 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 的重要依据 , 未经风
险评 估 的 , 一律 不 得 作 出决 策 。这 充 分显 示 了党
和政 府对 法治政府 建设 过程 中构建 行政决 策公 众
20 年 7 1 04 月 日起施行 的《 行政许可法》 对听证程
行政程 序规定 》 人 了行 政 决 策 引 入公 众 参 与机 纳 制 的内容 。该 规定第 三章 专章规 定 了行政决 策程
一
3 ~ 8
武汉冶 金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2 1 年第 1 0 1 期
职能 , 特别 是 在公 共 卫 生 、 房 、 路 建设 和城 市 住 公 规划 领域 。这些 新 的管理 机 构 主要是 根据议 会 的 制定 法设立 , 们 的 职 权 和行 使 职权 的方 式 也 由 它 制定 法规定 。在 制定 法 没有 规定 这些 管理 机构 听
i, n 意思是 作 出决 定 或作 出选 择 。美 国学者 亨利 ・ g 艾伯斯认 为 : ‘ 策 ’ 狭 义 和广 义 之分 。狭 义地 行政决 策过 程 中 的公 众 参 与机制 是 约束 行政 决策 “决 有 说, 进行决策时在几种行为方法中作出抉择 ; 广义 侵害 的可靠 途 径之 一 。 在 过 去 的 几 十 年 间 , 众 参 与 机制 在 行政 法 公 地说 , 决策还包 括在作 出最后 抉择之前 必须进行
20 年 通过 的《 法 法 》 定 在行 政 法 的起 草 过 00 立 规 程中, 为广泛 听取 意见可 以采 取听证 会 的形 式 , 将 听证 的 范 围 扩 展 到 政 府 定 价 和 行 政 立 法 领 域 。
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重大项 目等决策事项 , 都要
进行 合 法性 、 理性 、 合 可行 性 和可 控性 评估 , 点 重
主决 策 。第 三 十五条 , 除依法 不得公 开 的事项 外 , 决策 承办单 位应 当 向社会公 布重大 行政决策方 案 草案 , 征求 公众 意见 。第 三 十七 条 , 大行政决 策 重 方案草 案公 布后 , 策 承 办单 位 应 当根 据重 大行 决
二、 行政决 策公 众 参 与机 制 在 我 国 的建 立 与
是约 束公权 力 的 , 公 权 力 的行 使 在法 的轨 道 上 使
利益 的维护 以及 法 院通 过对行 政 诉讼 原告 资 格 的
前进。因此行政决 策应 当受到行政法之约束 , 并 扩 张而对 行 政程序 中 的公 众 参 与价 值 的捍 卫 ;行 且应当纳人行政法学 的研究 范畴。 j l行政决策具 政 领域 的听 证制 度 的推 广 和行政 立法 中的公众参 2
的一 种新机制 。 J
政决 策对公 众影 响的 范 围、 度等采 用座谈会 、 程 协 商会 、 开放式 听取 意见 等方式 , 广泛 听取公众 和社 会各 界 的意 见 和 建议 。公众 参 与 的范 围 、 表 的 代
选择 应 当保 障受影 响公 众 的意见能 够获得公平 的 表达 。这一 将公众 参 与机制 引入行政 决策程序 的 立法 实践为 国家制定 统 一 的行 政决策 公众参与 机 制做 了重要铺 垫 。 而此前 不久 , 国务 院发布 了《 国务 院关于加 强
第 2 卷第 1 1 期
武汉 冶金 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V 12 o 1 o.1N .
Ma.0 1 r2 1
2 1 年 3月 01 J U N LO H N M T L U GC LMA A E ’ I q U E O R A FWU A E A L R IA N G RSIS T Y 5q
有影 响利 益 和产 生 、 更 及 消 灭 权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变
因此 , 行政 决策 的过 程应 当受 到约 束 , 而其 中完 善
现代 的 “ 策 ” 词 源 自英 文 dci 决 一 eio sn—m k 作用 。行政 决 策 的实 质 就 是 对 利 益 的重新 分 配 。 a—
情况及其理 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
重 大决 策 昕证 制 度 , 大 听证 范 围 , 扩 规范 听 证 程
序, 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 听证意见要作
为决 策 的重 要 参 考 。意 见要 求 , 善行 政决 策 风 完 险评估 机制 。凡是 有关 经济社 会发展 和人 民群众
收稿 1 : 1 — 2 2 3 2 1 0 —1 期 0 作者简介 : 林兴乐(97 , , 18 一)男 山东潍坊人 , 华东政法大学 20 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09
一
3 — 7
林兴乐: 行政 决策公众 参与机 制 比较 研究
与等等 。
序, 如该规 定第 三章第 三 十条 , 行政 决策必须 坚持 中国共产 党的领 导 , 行依法 决策 、 实 科学决策 和 民
具有 重要意 义 。而行 政 决策 听证 源于 19 年 《 98 价
格法》 的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的公用事 “
业 价格 、 益性服 务价格 、 公 自然 垄 断经营 的商 品价 格 等 政府 指 导 价 、 府 定 价 , 当 建 立 听证 会 制 政 应
度, 由政 府价 格 主 管部 门主持 , 求 消费 者 、 营 征 经 者 和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 证 其 必 要 性 、 行 性 。 论 可
我 国的借 鉴
政府投 资项 目的立 项 审批 或 核 准 ; 大建 设 项 目 重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 、 与公共 安全 直接 有关 、 民群众 人 普遍关 注的重 大 行政 措 施 、 接 和 广泛 涉及 群众 直 利益 的重大立 法项 目等 等 。
行 政决策 听 证制 度 的进 一 步发 展 是 《 湖南 省 : 先 是 表 面性 、 能 性 、 首 功 制
也 在我 国 , 政 决 策 在 以往 通 常 属 于行 政 学 的 度 陛层面 的 , 就 是 公 众 参 与 作 为 一 项具 体制 度 行 行 其 价 研究 范畴 , 从行 政决 策本 质 上看 , 但 行政 决策 是 行 对行 政决策 、 政 管 理 的作 用 ; 次是 本 质 性 、 也 控 使公权 力 的行 为 。其 特点 表现 在 主 体 、 目标 、 象 值性 和宪 政层 面 的 , 就是 对行 政 权力 的约束 、 对 以及 责任承 担 上 。行 政 决 策 的 主 体 是 行政 机关 ,
序 做 出了更 为详 细具体 的规定 。
在地方立 法 中 ,0 4年 5月 2 20 1日重庆 市人 民
政府 第 3 0次常务 会议 审议通 过 《 重庆市 行政 决策 听证 暂行办 法》 其 中该 办法 第 三 条规 定 了 1 项 , I 需要组 织听证 行 的政决 策 事 项 , 拟定 或 者 修改 如
外, 行政决 策具 有强 制 执行 的特 点 , 涉及 到 的利 对 方式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运 用 的领 域 极 为广 泛 , 例如 法 益相 关人有 确 定 不 移 的 影 响 力 , 政 决 策 具 有 权 立 法领 域 的法 律 制 定 、 律 试 行 和法 律 修 改 中 的 行 司法 领 域 中 的 “ 人 检察 总 长 ” 公共 私 对 力 的特性 。另 一 方 面 , 政 法 的 作用 和 功 能 主要 公众参 与 ; 行
公众 参 与 已 的一切 活动 。… 具 体 而 言 , 政 决 策 是 指 国家 行 领域 得 到 了充 分 发 展 。在 发 达 国 家 , ” 行 而 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 目标 , 依据既定政策和法律 , 经成 为行政 法 的 核 心 价 值 之 一 , 发 展 中 国家 也 移 _一 J 公众 参 与 对 面临要解 决 的 问 题 , 定 并 选 择 活 动方 案 的行 致力 于此 制 度 引 介 、 植 。3 般 来 说 , 拟
19 年我 国公 布 的《 政 处 罚 法 》 定 了我 96 行 规
国行政 处罚 听证 制 度 , 它是 引进 国外 先 进 法律 制 度和经 验 的一 次 有 益尝 试 , 我 国民 主法 制史 上 在
法治政 府建设 的意 见》 。意见 指 出 , 出重大决 策 作
前, 要广 泛 听取 、 分 吸收 各 方面 意 见 , 见采 纳 充 意
制及 对整个 宪 政权 力 的再 分配 。公 众 参与 有着 各
听 公 建 批 游 从 主体 而言 , 其具 有公 权力 的性质 ; 政 决策 的对 种表 现 形 式 : 证 、 共 评 论 、 议 、 评 、 说 等 行
公众参与 象 是 国家 、 社会 和地 方 的公 共 事务 , 主要基 于 公共 都是传统的公众参 与形 式。在广义上 , 资讯、复审、 反馈、 互动、 对话等 利益 的考量而做出的决定 , 具有公共 的特性。此 甚至包括教育 、
作为一 项重 要 的 民主制 度 设计 , 政 决策 听 行
证制度在西方一些 国家发展得 比较成熟 , 在国家 政策制定和政策选择 中被广泛运用, 其中尤其 以
英国、 国、 国、 法 德 日本 为代 表 。 在英 国 , 政府 进 行 行 政决 策 时 的公 众 参 与机 制较 显著 的表 现在英 国 的听证制 度上 , l 世 纪 从 9 下半期 开始 , 国公 共 机 构 开始 大 量 地行使 管 制 英
关键词 : 政决策 ; 行 公权力 ; 听证 制度; 公众参与
中图 分 类 号 :92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19 (0 1O ~ 0 7 4 10 80 2 1) 1 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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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决策的含义及行政决策公众参 与机制
城市房 屋拆迁 、 村 土 地 征用 的补 偿安 置方 式 和 农 标 准 、 能对 生态 环境 、 可 城市 功能 造成重 大影响 的
参与机 制 的重视 , 也为 新 时期 行 政 决 策公众 参 与 机制 在我 国进一 步完 善和发 展提供 可靠 的动力 和 支持 。
三 、 政决 策公 众 参 与 机 制 的域 外发 展及 对 行
发展
行政决 策 中引入公 众参 与机 制是现代 民主政 治的产物 , 明 安教授认 为 , 姜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 以后 , 国行政 法 与 公 众参 与制 民主 的发 展 经历 中
了三个 阶 段 : 文 革 ” (99年一 16 “ 前 14 96年 ) “ 、 文
革” (9 6年一 17 中 16 9 6年 ) “ 和 文革 ” (9 8年一 后 17 现在 ) 特别是 在 最 后 一个 阶段 , 政决 策 中公 众 , 行 参 与机 制在我 国得 到 了较 快 发 展 , 真正 的参 与制 民主在 中国开 始产 生 、 展 , 成 国家公权 力运作 发 形
行 政 决 策公 众 参 与机 制 比较 研 究
林 兴 乐
( 东政法 大学 , 华 上海 2 06 ) 00 3
摘
要 : 政决策是行政机 关行使 国家权 力的主要过程之一 , 行 其对公 民权利与社会公 共利益具有 潜
在 的侵 害性 , 通过在行政 决策过程 中引入公众参 与机 制 , 能较好 的保 证行政 决 策的 民主性和科 学性 , 实
法 院参 加 , 以维 持 公 用 征 收 主 体 和 私人 之 间利 益
的平衡 , 用征 收 的行政 阶段 解决 两个 问题 : 是 公 一 审批公用 征 收 的 目的 , 是 确定 可 以转 让 的不 动 二 产 。在决 定 每个 问题 以前 , 都先 要 经 过 一个 调查 程序 , 以决定 是 否 批 准 公 用 征 收 和确 定 可 以转让 财产 的具体 位置 。因此 行政 阶段包 含 四个 程序 即 事前 调查 、 准公 用 目的 、 体位 置 的调查 、 以 批 具 可
是进行社会稳定、 环境 、 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 的重要依据 , 未经风
险评 估 的 , 一律 不 得 作 出决 策 。这 充 分显 示 了党
和政 府对 法治政府 建设 过程 中构建 行政决 策公 众
20 年 7 1 04 月 日起施行 的《 行政许可法》 对听证程
行政程 序规定 》 人 了行 政 决 策 引 入公 众 参 与机 纳 制 的内容 。该 规定第 三章 专章规 定 了行政决 策程
一
3 ~ 8
武汉冶 金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2 1 年第 1 0 1 期
职能 , 特别 是 在公 共 卫 生 、 房 、 路 建设 和城 市 住 公 规划 领域 。这些 新 的管理 机 构 主要是 根据议 会 的 制定 法设立 , 们 的 职 权 和行 使 职权 的方 式 也 由 它 制定 法规定 。在 制定 法 没有 规定 这些 管理 机构 听
i, n 意思是 作 出决 定 或作 出选 择 。美 国学者 亨利 ・ g 艾伯斯认 为 : ‘ 策 ’ 狭 义 和广 义 之分 。狭 义地 行政决 策过 程 中 的公 众 参 与机制 是 约束 行政 决策 “决 有 说, 进行决策时在几种行为方法中作出抉择 ; 广义 侵害 的可靠 途 径之 一 。 在 过 去 的 几 十 年 间 , 众 参 与 机制 在 行政 法 公 地说 , 决策还包 括在作 出最后 抉择之前 必须进行
20 年 通过 的《 法 法 》 定 在行 政 法 的起 草 过 00 立 规 程中, 为广泛 听取 意见可 以采 取听证 会 的形 式 , 将 听证 的 范 围 扩 展 到 政 府 定 价 和 行 政 立 法 领 域 。
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重大项 目等决策事项 , 都要
进行 合 法性 、 理性 、 合 可行 性 和可 控性 评估 , 点 重
主决 策 。第 三 十五条 , 除依法 不得公 开 的事项 外 , 决策 承办单 位应 当 向社会公 布重大 行政决策方 案 草案 , 征求 公众 意见 。第 三 十七 条 , 大行政决 策 重 方案草 案公 布后 , 策 承 办单 位 应 当根 据重 大行 决
二、 行政决 策公 众 参 与机 制 在 我 国 的建 立 与
是约 束公权 力 的 , 公 权 力 的行 使 在法 的轨 道 上 使
利益 的维护 以及 法 院通 过对行 政 诉讼 原告 资 格 的
前进。因此行政决 策应 当受到行政法之约束 , 并 扩 张而对 行 政程序 中 的公 众 参 与价 值 的捍 卫 ;行 且应当纳人行政法学 的研究 范畴。 j l行政决策具 政 领域 的听 证制 度 的推 广 和行政 立法 中的公众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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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决 策对公 众影 响的 范 围、 度等采 用座谈会 、 程 协 商会 、 开放式 听取 意见 等方式 , 广泛 听取公众 和社 会各 界 的意 见 和 建议 。公众 参 与 的范 围 、 表 的 代
选择 应 当保 障受影 响公 众 的意见能 够获得公平 的 表达 。这一 将公众 参 与机制 引入行政 决策程序 的 立法 实践为 国家制定 统 一 的行 政决策 公众参与 机 制做 了重要铺 垫 。 而此前 不久 , 国务 院发布 了《 国务 院关于加 强
第 2 卷第 1 1 期
武汉 冶金 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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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 响利 益 和产 生 、 更 及 消 灭 权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变
因此 , 行政 决策 的过 程应 当受 到约 束 , 而其 中完 善
现代 的 “ 策 ” 词 源 自英 文 dci 决 一 eio sn—m k 作用 。行政 决 策 的实 质 就 是 对 利 益 的重新 分 配 。 a—
情况及其理 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
重 大决 策 昕证 制 度 , 大 听证 范 围 , 扩 规范 听 证 程
序, 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 听证意见要作
为决 策 的重 要 参 考 。意 见要 求 , 善行 政决 策 风 完 险评估 机制 。凡是 有关 经济社 会发展 和人 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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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
林兴乐: 行政 决策公众 参与机 制 比较 研究
与等等 。
序, 如该规 定第 三章第 三 十条 , 行政 决策必须 坚持 中国共产 党的领 导 , 行依法 决策 、 实 科学决策 和 民
具有 重要意 义 。而行 政 决策 听证 源于 19 年 《 98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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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由政 府价 格 主 管部 门主持 , 求 消费 者 、 营 征 经 者 和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 证 其 必 要 性 、 行 性 。 论 可
我 国的借 鉴
政府投 资项 目的立 项 审批 或 核 准 ; 大建 设 项 目 重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 、 与公共 安全 直接 有关 、 民群众 人 普遍关 注的重 大 行政 措 施 、 接 和 广泛 涉及 群众 直 利益 的重大立 法项 目等 等 。
行 政决策 听 证制 度 的进 一 步发 展 是 《 湖南 省 : 先 是 表 面性 、 能 性 、 首 功 制
也 在我 国 , 政 决 策 在 以往 通 常 属 于行 政 学 的 度 陛层面 的 , 就 是 公 众 参 与 作 为 一 项具 体制 度 行 行 其 价 研究 范畴 , 从行 政决 策本 质 上看 , 但 行政 决策 是 行 对行 政决策 、 政 管 理 的作 用 ; 次是 本 质 性 、 也 控 使公权 力 的行 为 。其 特点 表现 在 主 体 、 目标 、 象 值性 和宪 政层 面 的 , 就是 对行 政 权力 的约束 、 对 以及 责任承 担 上 。行 政 决 策 的 主 体 是 行政 机关 ,
序 做 出了更 为详 细具体 的规定 。
在地方立 法 中 ,0 4年 5月 2 20 1日重庆 市人 民
政府 第 3 0次常务 会议 审议通 过 《 重庆市 行政 决策 听证 暂行办 法》 其 中该 办法 第 三 条规 定 了 1 项 , I 需要组 织听证 行 的政决 策 事 项 , 拟定 或 者 修改 如
外, 行政决 策具 有强 制 执行 的特 点 , 涉及 到 的利 对 方式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运 用 的领 域 极 为广 泛 , 例如 法 益相 关人有 确 定 不 移 的 影 响 力 , 政 决 策 具 有 权 立 法领 域 的法 律 制 定 、 律 试 行 和法 律 修 改 中 的 行 司法 领 域 中 的 “ 人 检察 总 长 ” 公共 私 对 力 的特性 。另 一 方 面 , 政 法 的 作用 和 功 能 主要 公众参 与 ; 行
公众 参 与 已 的一切 活动 。… 具 体 而 言 , 政 决 策 是 指 国家 行 领域 得 到 了充 分 发 展 。在 发 达 国 家 , ” 行 而 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 目标 , 依据既定政策和法律 , 经成 为行政 法 的 核 心 价 值 之 一 , 发 展 中 国家 也 移 _一 J 公众 参 与 对 面临要解 决 的 问 题 , 定 并 选 择 活 动方 案 的行 致力 于此 制 度 引 介 、 植 。3 般 来 说 , 拟
19 年我 国公 布 的《 政 处 罚 法 》 定 了我 96 行 规
国行政 处罚 听证 制 度 , 它是 引进 国外 先 进 法律 制 度和经 验 的一 次 有 益尝 试 , 我 国民 主法 制史 上 在
法治政 府建设 的意 见》 。意见 指 出 , 出重大决 策 作
前, 要广 泛 听取 、 分 吸收 各 方面 意 见 , 见采 纳 充 意
制及 对整个 宪 政权 力 的再 分配 。公 众 参与 有着 各
听 公 建 批 游 从 主体 而言 , 其具 有公 权力 的性质 ; 政 决策 的对 种表 现 形 式 : 证 、 共 评 论 、 议 、 评 、 说 等 行
公众参与 象 是 国家 、 社会 和地 方 的公 共 事务 , 主要基 于 公共 都是传统的公众参 与形 式。在广义上 , 资讯、复审、 反馈、 互动、 对话等 利益 的考量而做出的决定 , 具有公共 的特性。此 甚至包括教育 、
作为一 项重 要 的 民主制 度 设计 , 政 决策 听 行
证制度在西方一些 国家发展得 比较成熟 , 在国家 政策制定和政策选择 中被广泛运用, 其中尤其 以
英国、 国、 国、 法 德 日本 为代 表 。 在英 国 , 政府 进 行 行 政决 策 时 的公 众 参 与机 制较 显著 的表 现在英 国 的听证制 度上 , l 世 纪 从 9 下半期 开始 , 国公 共 机 构 开始 大 量 地行使 管 制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