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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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基础上,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
务机关报告”。一方面,将做出决定的主体扩大,包括任
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只是减税、免税决定,
还包括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切决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1994年 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 企业改革以来,依法治税的环境日益好转,税收工作 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但是 不可否认,由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驱动,特别是 税收任务指标的压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税 务机关内部不依法执行职务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决 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明文规定,有的是会 议纪要,有的是通知。凡此种种,都给税务机关依法 行政带来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的相关规定既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避免行政 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 也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保证税务 机关依法行政;还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八、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此进一步明确,第2条 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 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 法没有规定的,依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 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 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 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因此,《税 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 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
4、把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于法定的税务机关行 使,完善了税收执法机制,增加了执法刚性力度。
5、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 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为税务机关抵制来自各方面越 权违法的减免税行为提供了法杖,确保依法征税、公正执法。
(三)明确部门协税责任。《税收征管法》首开 明确部们协税责任之例,用法律规定了有关部门在 工作中要支持协同税收征收管理。
但是《税收征管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也
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适应我国财税体 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的要 求。
(四)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 (以下简称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
2002年9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 年10月15日实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 了坚实可靠的法律的基础。
1、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注册、核 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不 办理税务登记,经责令限改不改的,税务机关可提 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账户中登 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 人开立的账户。
3、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税务机关,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税 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十、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1、 税务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
讲授的内容: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三、税务管理的作用 四、税务管理的内容
1、 税务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
讲授的内容: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三、税务管理的作用 四、税务管理的内容
(二)税务管理的原则
税收管理原则主要有四种: 一、 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二、依法治税的原则 三、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四、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六、税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税法上的实体法指的是针对税制、课税对象、纳 税义务人、税率等实体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征 纳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目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得税 暂行条例等关于各税种的法律规范。
4、取销了原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变更、注销、账薄 设置、资料保管、办理纳税申报、报表等行为中违反规定实 施处罚前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环节,既与《行政 处罚法》程序一致,又减少了税收执法梗阻,便于税收管理 执法。
四、法的分类(补充) :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有如下一些分类:
1、按社会形态和国家的历史类型划分:奴隶、 封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2、按法的形式的角度分为:A、国内法和国 外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前者主要求是宪 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 法;E、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习惯法);F、 公法和私法。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 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 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三、《税收征管法》新旧法则比较:
新的《税收征管法》与原法律法则比较, 更加细致、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下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力地推 进依法治税。学习研究《税收征管法》,比较 其新旧法则条文内容,利于领会新的法律精神, 贯彻实施新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 律,准确适用法律;便于在税收执法中转变法 律观念,强化税收征管。
《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本条是对税收法定性 原则的明确 。
程序法指的是税款征纳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 范,规定的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 履行程序。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
七、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是对税收的原则要求,
将来在具体管理办法中,对各个执法手段的程序和方式、
条件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3条在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
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杨森平副教授
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展沿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善。
(一)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地方 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章 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 和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九、《征管法》对税收法定性原则的明确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所谓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原
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 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 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 律依据,税收立法与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 税务机关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税款。 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对税收 法律的解释应该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
3、明确了代扣义务人在收税开票、设置账簿、报 送资料、按期解缴税款等各环节的具体行为责任。
4、税务人员在征管执法过程中的权责明确,特别 是执法责任加大,并提出了监 督、制约、回避等制度。
(二)税务机关权力规范。《税收征管法》更加规范了 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约定了征纳之间的法 律关系。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 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 税收的征收管理
各税的税法、条例规定了税制的基本要素,如纳 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但纳税 人如何申报缴纳税款、如何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 如何征收税款,则要遵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 国自1986年4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 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各税有了共 同适用的征收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 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不再规定共性的征管内容,例 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各有关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 和服从税收征收管理。
二、修订后的《征管法》结构: 共计:6章94条 (一) 总则;
(二)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2、账簿、 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修订前的《征管法》有6章62条,新《征管 法》与旧《征管法》相比共计增加32条,且大 多是增加保护纳部人权力的一些条款。
(一) 违法处罚范围扩大。《税收征管法》条款 详尽、具体,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范围扩大。
1、《税收征管法》由原62条增加为94条,其 中“法律责任”由20条增加为29条,增加了行为、 内容。
2、除原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纳税资料外,适 应形势规定了财务软件、税控装置等为现代税收管理 行为内容。
(四)体现税收优先法则。《税收征管法》中突出了税 收优先的原则,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倡立大局意识。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 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 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税务机 关根据有关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税款 级次入库,其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避免了“谁查谁收, 多头乱库”现象。
(二)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三)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12次会议作出决定,对《税收征管法》的 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税收征管法》作为税 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统一了内外 有别的征管体制,对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1、在“总则”中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权责模糊的问题。
2、税款征收中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集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利于有力控制 缓缴行为,遏制欠税。
3、将税务所行政处罚权由1000元提高为2000元, 加大基层执法力度,符合一线征管需要。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法定收入,
它的特点之一是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通。《实施细则》第3条规
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
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