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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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赣卫规财字[2009]10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规财字〔2009〕10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国债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发挥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程序,发挥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国债项目,指经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卫生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后申报,经省发改委、卫生厅审定上报,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一)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审议和编制全省各类卫生国债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议方案,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协调和督查。

(二)设区市卫生局对本辖区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报审程序、依法招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配套资金及资金使用等负有主体监管责任,并对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债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应建立项目督查指导小
组,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督查,并收集、汇审、上报有关项目信息。

(三)县(市、区)卫生局对本辖区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报审程序、依法招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配套资金及资金使用等负有直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主要领导负有全面和主要责任,可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或实行领导包干制,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建设资料等进行检查把关并监督整改到位。

(四)项目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策划、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工程进度与质量、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有完全责任。

要认真制定项目实施和管理方案,严格落实“五个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法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调离或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卫生行政部门任何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项目法人。

第四条对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债项目,项目单位需将功能与流程设计方案报省卫生厅审核,由省卫生厅批复后方能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设区市卫生局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证后,方可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应以县级为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七条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业务用房、辅助设施建设及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

按照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整体搬迁和建设规模。

(二)辅助设施建设。

按照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进行辅助设施建设。

县级医院要在满足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等)、辅助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业务用房建设的基础上,再规划住院、门诊和医技等其它业务用房的建设。

乡镇中心卫生院应将业务用房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助设施一并规划建设,辅助设施已符合标准的可进行门诊、病房等其它业务用房建设。

(三)设备配置。

按照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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