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社会组织及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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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社会组织及“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体育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其有序开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互联网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是指由青海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在青海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海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青海省体育局是省级相关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体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各体育类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
(四)对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年检、评估、督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注销、清算等工作;
(六)依法依规处理其他事宜。
第五条青海省民政厅是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申请成立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且符合各项发展要求,以促进全省体育事业、体育产
业和体育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八条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一)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申请登记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应向省民政和体育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二)申请登记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和基本要求:
1.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拟定名称须经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共同核准。
2.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各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的注册资金以国家和我省具体政策规定为准。
4.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第九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主要有: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凭证;会员名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文件主要有: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住所使用的证明;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理事、监事备案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验资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三)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件主要有: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权证明;资金捐赠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验资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第十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一)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受理,提交《核名表》《申请书》等材料后,接受“预核名”业务,经省民政厅审议后,作出核名决定。不予核名的,由民政厅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核准名称后,由省民政厅窗口直接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处理。
(二)通过核名后,由交易中心体育局窗口接收省民政厅转交的相关材料,并经省体育局审核后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由省体育局出具同意成立批准文件;不合格的,经相关程序后,由省民政厅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省体育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经省体育局窗口转交省民政厅窗口,由民政厅窗口通知经办人按照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所需的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审核。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由民政厅窗口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四)完成注册的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变更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变更体育类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信息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信息应按照不同组织类型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
(二)变更有关信息的,统一由省民政厅窗口受理,受理后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同意后下达变更批复,相关资料转省民政厅核准。但因业务监管需要,由省体育局直接责令变更的,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民政厅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通知书出具后,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直接联系经办人领取资料。
第十二条注销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体育类社会组织出现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宗旨的,或出现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终止的,应进行注销。
(一)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注销登记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受理,受理后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同意后下达注销批复。
(三)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批复下达后,再由经办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一并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同时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注销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联系经办人员领取,同时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备案。
第十三条省体育局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关于是否同意成立、变更及注销事项的批复。省民政厅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体育类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