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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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2

【实施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总量核定工作。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日

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精神,现就我省乡镇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总量控制的范围。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乡镇事业站所有编制(含自收自支编制,下同)、县派驻乡镇的事业站所(不含使用行政编制、行使行政职能派驻的站所以及乡镇国土所)编制,均实行总量控制。经省民政厅批准,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和事业站所编制,由所在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将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上划到县(市、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上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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