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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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一、妇女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结缘

NGO 这一概念自走入中国就与女性结下了不解之缘。正是1995 年在北京怀柔召开的妇女非政府论坛,让中国人知道了NGO这一概念。十多年来,中国的NGO 蓬勃发展,其中妇女NGO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困境

1995年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NGO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说来还不尽成熟;伴随着新时代新、发展以及新问题的出现,中国妇女NGO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是公众认识局限。在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和习惯单一的官办组织类型和运作方式,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民间组织,同时由于媒体宣传民间妇女组织的力度有限,使公众对妇女NGO缺乏了解。

表1.1妇女NGO的公众认知度调查表

表1.1是通过对200名各行业的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统计,从中可以看出,公众对妇女NGO的认知度仍然很低,相对了解和非常了解的只占5%,大部分妇女,对妇女NGO几乎不了解。但是妇女NGO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声誉仅仅依靠组织内部的自我评价是不够的,其赖以生存的根基在于社会民众的支持。

其次是社会机制保障缺乏。NGO的法律地位、管理、作用、职能、资金来源以及对公益事业必要的激励机制等均需要政策和法律加以明确。一些妇女NGO在发展过程中感到来自各方的压力过大、限制过多、运作不畅,这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关。例如,2004年以前国内完全不允许国际NGO在华注册,到了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次允许国际NGO在中国注册办公室。依据该条例,国际NGO需要找到一个愿意负责监督它们的业务主管单位。它们可以从事公益项目,但不能在国内进行筹资和接受捐赠。到2008年,只有11个国际基金会按照2004年的管理条例完成注册。2012年,这个数字提高到14家。但是国际妇女NGO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是资金来源不畅。由于妇女NGO组织社会化运作的氛围尚未在全社会形成,目前只有极少数妇女NGO能够实现运作资金上的自给自足,大部分组织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目前中国妇女NGO无法从国内政府获取大量物质支持,所以一些组织开始接受国外政府、国内外财团的资助以满足其财政需求。妇女NGO若过分依赖外国资助,一旦国外基金会的资助延迟或中断,就会导致组织瘫痪、活动中止,影响机构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同时,资金来源结构的不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妇女NGO的行为模式,在援助项目的制约下,妇女NGO的独

立性也将受到挑战。

第四是人力资源限制。妇女NGO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部分妇女NGO从业人员甚至不了解国内外妇女NGO的最新发展、成功经验、项目管理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工作能力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尽管一些院校已经培养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但很多人才在毕业后选择转行。表3.2是通过对同济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等五家妇女NGO的问卷调查得出的统计数据,从结果可以看出妇女NGO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志愿者参与有限,关键原因在于个人利益同组织目标不匹配,社会没有为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人群提供生活保障,致使责任机制和发展动力不足。妇女NGO事业的推动,亟待社会民众提高整体公益意识。

表1.2中国妇女NGO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

最后是政治参与能力不足,在国外妇女NGO介入公共决策之运行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现象,但是目前在我国妇女NGO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和能力仍然相对薄弱,一方面妇女NGO自身的参与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又缺乏健全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使得我国的妇女NGO基本处在一种游离在政治参与之外的状态。

以上这些发展中的困境,将阻碍我国的妇女NGO更好地实现其组织功能,也很难在立法、公共决策等更高的层面发挥作用,所以我国的妇女NGO必须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尽快摆脱发展中的困境,更多地为弱势群体发出声音。

三、关于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妇女NGO以及各类NGO的大量涌现,社会、政府以及投资方、基金会也对妇女NG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改善、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化、民主化的机构管理,要有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有制度和组织的保证。因此,非政府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的民主化建设,建立透明、规范、科学的决策、组织、协调与控制机制,将民主参与、权力分享和权力监督等原则贯穿在妇女NGO中,不仅是妇女NGO联系妇女群众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原则,对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促进妇女参政也有积极意义。

其次,中国妇女NGO 的健全发展,须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效用,着力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实现组织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这是妇女NGO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三,在中国,公民社会尚处建设当中,极度缺乏理事人才,妇女NGO员工既把妇女NGO作为事业,同时也是生活的来源,使得组织的自身管理体系极不完善,所以,中国妇女NGO应该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成立理事会,理清理事会和理事成员的职责,做到软着陆,实现权利的平稳过渡,真正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第四,妇联与妇女NGO 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政府、妇女NGO、妇联三方应该构成一个良性互动的体系。各方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为妇女的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服务。唯有如此,妇女自己的组织才能真正促使女性的社会参与和行动,成为她们完善自我和全面发展的载体。

参考文献:

[1]杨团.《2012慈善蓝皮书》,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2]刘伯红.《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浙江学报,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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