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节能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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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8.0.1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要求。
8.0.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率应不小于90%,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
陷;
4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8.0.3 居住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包括门窗节能工程,墙体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及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0.4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
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8.0.5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2 建筑节能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重要节能保温功能项目(外墙、外窗、屋面等)的现场复验或抽检资料报告;
5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调试记录;
6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8 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联合试运转联及调试记录;
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8.0.6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方法和取样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的相关规定执行。
6.0.7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与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与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8.0.8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8.0.8 ,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8.0.8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居住建筑每户有抽测卧室或起居室 1 间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
1室内温度
温度2 C,且不应咼于 1 C;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 C,且不应低于 1 C;
2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
不得小于 1 个系统
10%,且
< 15%
3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
水总流量
全数< 10%
4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10%
.9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8.0.10 当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节能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技术处理能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8.0.11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8.0.1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归入节能验收专篇,存档备案。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8.0.13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表分别见本规程附录B、附录C
和附录D。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C。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D。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同本规程附录B中表B1〜B7.
附录 A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表A1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现场抽样数量抽检、复检项目
I*
4.1门窗节能工程气密性、传热系统、玻璃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4.2墙体节能工程 2 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3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4.4地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采暖节能工程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
5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空调与采暖系统
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6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DBJ 50-070 的
注:若外墙采用幕墙时参照重庆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