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利好国有股权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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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利好国有股权投资机构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财政部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这将解除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有持股比例的隐忧,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下属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IPO企业将不再直接承担国有股权划转义务。

一、国有股转持概念、规定、背景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二、国有股转持对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弊端

持有标的股权的基金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在IPO审核实务中,有限合伙制企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的条件是,国有出资比例达到50%以上(不区分是GP还是LP)。其依据应为《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号,简称80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近年国有资金大举进入股权投资行业,国有股权划转一直是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的一块心病。根据国有资金的来源,可以将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国有资金简单区分为三类,分别是国家级基金(如下表所示)、央企、国企发起和参与的基金及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业发起、参与的创新发展基金超过200支,总规模超过6000亿元。清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已设立1013支,总目标规模5.33万亿元,已到位资金到1.90万亿元。虽然不同统计渠道下的数据来源和统计时点有差异,但是无可否认的是,近两年国有资金大举进入股权投资行业,已占据行业大半壁江山,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新规规定国有股转持前移,不再单独划转拟IPO企业国有股东股权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规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这无疑解除了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的担忧,利好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无论如何,这一新规定,对于国有VC、PE等股权投资机构是个大大的利好消息:

1、从募资端来看,有利于政府引导创投母基金和政府创投子基金的募集。之前,受制于国有股转持政策,政府创投基金在股权架构设置时一般都会将政府出资比例控制在50%以下。随着这一政策调整,预计政府控股型子基金数量与规模将会显著增加。

2、从投资端来看,对成熟期项目的争夺将更趋激烈。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原先只有投资中小企业才能豁免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机构(详细规定参见:《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

278 号,以下简称“278 号文”))将会将一部分资金转移至成熟期项目,无疑将进一步加剧这类项目的竞争。

3、从退出端来看,国有创投基金非上市退出案例日益增多。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进入创投领域,对其所形成的股权如何更有效地管理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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