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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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药卫生体制一览
目录
一、德国概况 (1)
二、德国的政治体制 (1)
三、德国的卫生保障体系 (2)
1.覆盖情况 (2)
2.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3)
四、德国的卫生筹资体系 (3)
1.筹资途径 (3)
2.筹资机构 (5)
3.付费机制 (7)
五、德国的卫生服务体系 (11)
1.初级和二级保健-门诊服务 (12)
2.二级服务-住院服务 (13)
3.服务内容 (15)
4.患者就医流程 (16)
六、德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7)
一、德国概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是东西方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地中海地
区之间的中转站,可谓“欧洲的心脏”。其面积357,000平方公里,共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为柏林。
德国有居民8,200万,主要民族为日耳曼人,官方语言为德语。其人口城市化程度相当高,全国9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2,000人以上的城镇里。德国人口密度为220人/平方公里,是欧洲人口最为密集的国家之一,但分布不均。柏林附近、莱茵和鲁尔工业区是人口最
为稠密的地区。
二、德国的政治体制
德国的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参议院是联邦州的代表机构,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席位按各州居民人数确定,一半以上的法律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联邦议院为人民代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联
邦政府(内阁)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主持内阁
并有独立组阁权。
德国的政治体制以联邦制(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和合作制为特征。卫生保健的责任分担也体现了这一点,即由联邦政府、
州政府和各个协会(如专业人员、服务提供者和保险人)共同承担。
卫生保健体系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税进行筹资。依照传统,德国的门诊和医院严格分离,医院几乎不提供任何门诊服务。门诊服务
通常由私人诊所的医生(全科或专科)提供,其支付方式为按服务项
目付费。医院住院服务由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共同提供。营利性医院的病床数仅总床数的很小一部分。
三、德国的卫生保障体系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便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工业事故保险、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保险和事业保险等,至今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1.覆盖情况
目前德国88%的人口由法定的医疗保险所覆盖:其中74%是强制性参保者及其家属,14%是自愿参保者及其家属。9%的人口由私人健康保险覆盖,2%的人口由政府卫生保健体系覆盖(如警察、士兵、服
兵役者,以及其他享受社会福利者),另有0.2%的人口未参加任何保险。
原则上,《社会法典全书》规定,所有获得收入的人群和其它特
定的群体(如失业者、退休金领取者、农民、学生、艺术家、残疾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以抵御疾病风险。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雇员(该标准每年由联邦劳动部根据平均收入进行调整,2002年为月收入3375欧元)、永久公务员、士兵以及其它人员(如
由欧盟覆盖的人员)。法定医疗保险参保者的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
偶及其子女)不需缴纳额外费用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收入超过限额者可选择是否继续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999年,740万人参加了综合私人健康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社会法典全书》第三章规定了法定医疗保险的受益范围。目前包括以下内容:疾病预防、筛查和治疗(门诊服务、牙科服务、药品、非内科医生服务、医疗器械、住院/医院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和部分
康复服务)和就诊的交通费用。除此之外,因病不能工作的参保者在
其病后的前6周雇主需向其支付100%的工资,而6周后疾病基金组织则向其支付80%的工资,直至第78周。
《社会法典全书》对预防服务和筛查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如应筛查的疾病种类及筛查的间隔时间)。联邦医生和疾病基金委员会在
制定医疗、诊断和治疗项目的补贴目录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补贴目录覆盖的范围很广,从医生手术、家庭出诊、孕期保健、临终关怀、
外科手术、实验室检查到影像检查,包括核磁共振检查(MRI)。
非内科医师服务包括除内科医师外的专业人员提供的个人医疗
服务,如理疗师、语言障碍矫正师和职业病医师等,这类服务都可享
受法定医疗保险的补贴,除非联邦卫生部明确将其排除在外。然而,
出于效率和质量的考虑,只有经联邦医生和疾病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参
保者才可获得非内科医师服务。
四、德国的卫生筹资体系
1.筹资途径
自1990年德国统一以来,根据国家的统计数据,卫生总费用约
占GDP的11%,而根据国际统计数据,卫生总费用占GDP的10.5%。90年代中期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后,税收筹资有所下降,而社会保险
基金收入有所上升。由于门诊服务部门非常发达,与其它国家相比,
德国的医院费用相对较低。德国的卫生筹资途径主要有:
(1)国家税收:德国卫生总费用的8.4%来自税收,在德国的卫生保健体系中,税收仅发挥很小的作用。
(2)社会法定医疗保险税: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税是卫生保
健筹资的主要来源。保险税根据收入按比例征收,且不是风险税率。
保险税税率只与收入有关(不是根据储蓄额和财富),收入超过封顶线—3375欧元(2002)的部分不再缴纳保险税。保险税由雇主和雇
员各缴费50%。各保险基金组织可自由设定其费率,但其标准要经
政府批准(如为在各州运营的基金组织,由其所在的州政府批准;如
为全国性基金组织,由联邦保险办公室批准)。2002年,平均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14%(其中,雇员支付封顶线下税前收入的7%,雇主支付7%)。若雇员收入低于325欧元,只由雇主支付保险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0%)。对于退休者或失业者,退休基金组织或失业基金组
织将支付其保险费。只有农民基金组织可享受税收补贴,以弥补老年农民缴费收入和实际支出间的差额。
(3)自愿健康保险费:保险费由参保者的年龄、性别和病史决定,与法定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参保者需为其配偶和子女单独支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