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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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
甲企业于2014年3月15日与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向甲企业提供500万元奖励基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甲企业于2014年4月10日收到5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2014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使用了2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于发放给总裁级别高管年度奖金。甲企业选择将该政府补助冲减管理费用。
【解读】本例中,甲企业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应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实际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甲企业收到的此部分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使用当期损益的科目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分录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1)2014年4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借:银行存款 500
贷:递延收益 500 (2)2014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甲企业将补贴资金发放高管奖金时:
借:递延收益 200
贷:管理费用 200 借:递延收益 150
贷:管理费用 150 借:递延收益 150
贷:管理费用 150 【案例】
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
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
2017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
【解读】本例中,丙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额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且增值税先征后返属于与企业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补助,应在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2017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40000 贷:其他收益 8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