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观

要正确认识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在某些条件下,权力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例如:义务劳动,受教育,保护环境)。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权利越能得到保障,就会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就越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也就会获得更多的保障。

公民应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1、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权力的形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在合法权力以外牟取非法利益。

2、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但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3、权利是与义务相关联的。在我国,公民履行义务要做到: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要积极去做;凡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提出具体要求的,就必须去做;凡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坚决不做。

4、青少年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公共生活中,要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 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 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 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 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御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 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 一、学校的任务: 全面加强对学生的守法教育 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不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 二、社会注意法制的要旨和精髓 约束官员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三、基本法制观念 宪法、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由法定、依法使权 四、目的 1、使全体师生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崇尚者、真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权利义务概说

一、权利义务概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一)权利概念解析 权利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有人统计过,理论界针对“权利”至少产生过一百多种定义。有利益说、自由说、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等。这里我们选择一个争议较小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有如下特征:(1)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首先,比如说,我对这块表享有所有权时,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反映的不是我和表这个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我与除我之外的所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这个关系中,主体之间一定是对等的。如果不对等,就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了。(2)权利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认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3)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念的要义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财产,置尊重他人于首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继承权、债权。 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包括两点:一是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概念解析 通常,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 (三)权利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转化。马克思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二者的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履行了义务,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自己权利的实现,要以他人不侵犯这一权利来保障,即他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己保障他人的权利,是对他人尽义务。权利与义务对于任何公民具有真实性和平等性。同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教育学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2.对具体的人而言,权利与义务有时可以分开而独立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要过于绝对化。如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

权利义务

本文论述法律的三个重要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首先解释这三个概念,继而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和关系,然后分析中国历史上和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一、权利的概念 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包括本书作者以往主编的教材)中,对权利和义务概念的解释,除了在论述法律的形式特征,即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外,一般集中在法律关系这一章,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来论述。这种编写方式是沿用50年代法理学(即旧称“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模式。 但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的迅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和人权观念的广泛影响,权利和义务概念已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汉语中权利一词最初是从西方法律或法学中引进的。但这个词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不规则的释义。 从西方语言来看,首先,英语中的法律(law)一词,可作法律的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欧洲大陆各国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但这两个词本身又都是一个多义词,作为广义解的词也指权利。其次,英语中的right(权利)与power(权力)一般也是分开的。例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全文和1787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广泛地使用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两个词,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然而在一些英美法学家著作中,这两个词却往往是通用的,例如二战后英国法学家哈特(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就认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 〔1〕 他显然将权利和权力两词通用,私权力即权利。再有,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曾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仅就权利一词而论,它包括以下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力,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 〔2〕 霍菲尔德的上述分析在英美法学界虽然也不断受到批评和修正,但却长期被重视。 在现代汉语中,特别在当代中国法律、法规以至法学中,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般是指对公民和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但多数法理学教材中所讲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又包括了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权限、权力和职责。权力一词或者是指“国家权力”,或者是职权的同义词。特权一词或者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外交特权,或者是法律上不容许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现象。中国法律中所讲的“豁免”,一般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外交豁免。中国也有些适用于本国公职人员的、与外国所讲的豁免相类似的现象,但在法律上称为“不受法律追究”。 总之,“权利”一词无论在国外或中国,或在中外之间,往往有不同意义。我们在研究法律或法学时应注意这一词词义的复杂性。 在论述权利含义时,还应注意这是指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一般的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的权利。例如法律、道德、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等等。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确对待义务,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2、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3、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绝不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谁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是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决。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其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其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其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释义 资格说,其将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或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主张说,其将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自由说,其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 利益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法力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承受一定的法律结果; 可能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法拉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规范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与此相应,义务被理解为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选择说,其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和意志。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力观的核心。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表明: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他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所确立的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与地位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仅权利就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缺点和不足,其中共同的不足在于片面性,表现为它们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权利主体和权利之间缺乏一种关系上的揭示,而这种揭示又像引线对于串珠那样必不可少。我们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所有法律部门都是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

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人身权等。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等。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本文将以全面 的角度来探讨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一、公民的权利 1. 权利与尊严: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基本尊严和人格尊重的权利。这 包括言论自由、表达思想的自由、信仰自由、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这 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2. 教育权利: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终身学习,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来获取知识和教育,以便提高个人素 质和创造力。 3. 劳动权利:公民有选择职业和劳动的权利。这包括平等就业的权利、公正的劳动报酬、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等。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 工作机会,并且从自己的劳动中获得合理的回报。 4. 参与政治权利: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事务。 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和集会的自由、参与社会团体组织等。通过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公民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5. 法律权利:公民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包括公平的审判、 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合法的财产权利等。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得到法 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

二、公民的义务 1. 遵守法律:作为公民,首先我们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 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 不做违法行为,同时也应该积极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共秩序。 2. 社会责任:公民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这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 尊严,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志愿活动,关心弱势群体等。公民的 社会责任意味着我们应该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使社会更加公正和 和谐。 3. 参与公共事务: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包括关心国家 政策、参与公共讨论、行使投票权等。公民参与的过程不仅使我们能 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也是履行公民义务的一种方式。 4. 文明素养:公民应该具备良好的文明素养。这包括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守规矩,注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整洁等。文明素养是公民 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5. 纳税义务:作为公民,我们要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是支持国家发 展和公共事业的重要途径。公民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按时缴纳税款, 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通过权利和义 务的平衡,社会才能得到良好的秩序和发展。

我的权利与义务观

我的权利与义务观 一:我的权利 第一,我享有自由的权利,我有权去表达自己的看法,我有权去信任以及表达对他人的友谊,我有权去维护和尊重自己的宗教,公民和政治权利,我有权去获得到体面的工作和自身价值,以及参与集体社会声音的权利。 第二,我拥有健康幸福的权利。这包括了我们有权去拥有健康可持续的环境,能够获得到高质量的医疗资源,以及参与教育和文化活动等内容。 第三,我有权去保护私人事物的权利,我有权去自由的思考和变更宗教,以及有权表明自己的性取向,流动性和色彩。 第四,我拥有彼此尊重的权利,包括有效沟通、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声音以及尊重他们的主张。 二:我的义务 第一,我有义务去完成自己的法定义务和在社会中的义务。我们有义务遵守有关的法律,以及我们应尽的职责,充分认识到我们在社会中的作用,服务他人,做出正确的选择,做出正确的举动。 第二,我有义务去礼让和尊重他人,不论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性取向,财富,体重等,我们也有义务去保护他们的尊严,让他们感受到被尊重。

第三,我有义务去创造一个更和谐,更加绿色,更有价值的世界,我们应当努力去保护我们周围的自然环境,不去蚕食自然资源,而应该去利用技术,改造我们积极创造一个有利于人们和自然的环境。 第四,我有义务去保护全世界众多文明的多样性,我们应当去促进多元文化的理解,egard all cultures with respect, 并有一种建立新的视角,去面对全世界的新挑战的决心。 总的来说,我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彼此取决于一起,只有当我们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能够更加尽心的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但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很好的保护和维持自己的利益,现有一案例可以清楚地表现。原告董某现年23岁,原是郑州某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欣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郑州某大学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2003年12月3日,董某把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某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引言 在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自由、平等和保障,而义务则是指个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构成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本文将探讨权利和义务的含义、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权利的含义 1.1 自由权利 自由权利是指个体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意愿的自由。这包括思想表达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个体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政府或其他机构,并且不会受到任何不合理限制。 1.2 平等权利 平等权利是指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的歧视。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就业机会以及公共服务等基本权益。 1.3 保障权利 保障权利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权,确保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司法制度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正审判。 二、义务的含义 2.1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等。例如,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2.2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指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这包括关爱弱势群体、参与公益事业等。例如,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方面。

2.3 家庭责任 家庭责任是指个体对家庭成员承担的责任。这包括照顾父母、教育子女等。例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女有养育父母和尊敬长辈的家庭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3.1 相互关联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每个人享有某种权利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个体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负有不侵犯他人名誉的义务。 3.2 有限制性 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制性的。个体的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义务也不能过于苛责。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不得散布谣言或煽动暴力。 3.3 相互制约 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形成了平衡。个体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考虑到他人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言辞应当尊重他人,并避免造成不必要伤害。 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4.1 权利依赖于义务 没有人能够单方面享受权利而无所作为。个体只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4.2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只有在社会秩序稳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的情况下,个体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义务的履行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4.3 权利与义务相互促进 权利和义务之间相互促进,构成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个体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推动社会变革,而履行义务则为个体提供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结论 权利和义务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权利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平等和保障,而义务则要求个体履行责任、尊重他人并为社会做出贡献。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体自由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并在实践中不断努力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 马克思这句可为法式的格言表达和包含着一种重大的法律价值观,它至少有以下四点基本的意思: 第一,特权不是权利。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象等级制度中那样,使一些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而“无义务的权利”则因失去了正当性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它异变为一种不正当的特权,因而,人们的理由不再把它当作权利来看待。 第二,特权不能产生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使一些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义务也就不再是真正的义务。\ 第三,真正的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一句否定式的价值陈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什么做法是应当避免的。但是,作为一种立法的指导原则,仅仅指出什么是不应当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应当如何安排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一格言实际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达了一种肯定的思想。当它否定的特权是权利的同时,也包含着对权利是什么的回答。 第四,平等的权利才产生义务。既然为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成其为义务,那么,如何设定义务才会使之具有合法性?什么样的义务约束才是人们应当服从的呢?实际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否定式陈述已经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回答:义务不能来源于特权而只能来源于权利,正是为了使人们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义务平等地施加于每个主体身上。如果说“无权利的义务”是来源于并服务于不正当的特权,因而它完全违背了现代的法律价值观,那么,真正的义务则应当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来源于并服务于平等的权利,也只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所要求的义务,才是我们的法律所承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义务。 在本学期《公务员制度教程》一书中,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做了如下理解:公务员义务,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公务员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要求他人作出或者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民权利义务

公民权利义务 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义务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公民权利是指每 个公民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和自由,而公民义务是指每个公民应该履 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将探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平 衡和维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权利的意义和重要性 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意义和重要性不可忽视。公民 权利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使每个公民都有机会追求幸福和发展。作为公民,我们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自由人的核心。 公民权利的意义还体现在其保障了公平和正义。每个公民都有平等 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公 民权利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法律的适用性,为每个人提供了自 由和公正的生活环境。 二、公民义务的意义和重要性 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是公民义务,这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 义务。公民义务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作为公民,我们有责 任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公民义务的意义还体现在其促进了社会团结和和谐。每个公民都有 责任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无论是参与公益活动、保护环境 还是履行诚信义务,公民义务的履行将使社会更加团结、和谐和稳定。

三、平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来说,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如何平衡和维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该积极促进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政府有责任 制定和执行公平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以使 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公民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次,公民个人也应该自觉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这包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参与社会活动、履行诚信义务等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清楚 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媒体和社会组织在平衡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也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媒体应该承担起监督和报道的责任,传播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 关信息,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开展教 育活动、宣传活动等方式,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 总结起来,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平衡 和维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共同努力的任务。只有当每个公 民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努力履行时,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 和谐、稳定和繁荣。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目录 摘要 (1)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 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 参考书目 (12)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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