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与存款保险制度:论上市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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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存款保险制度:论上市商业银行道德风险
DOI:10.19647/jki.37-1462/f.2018.02.001
一、引言
据统计,截至2016年,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1日国务院《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由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式
过渡。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保障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降低银行挤兑风险的发生概率具有较大作用。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易诱发银行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道德风险就可能产生,加大银行风险。此外,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有学者认为银行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掩饰其真实风险水平,例如采取资本监管套利方式,在满足监管要求情况下提高其风险水平。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力度有助于监管层和投资人等经济参与人基于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做出相应决策,抑制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从而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信息披露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但是鲜有学者基于信息披露角度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及防范进行研究。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实施,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否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信息披
露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缓解银行道德风险是否存在协同效应?
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防范时紧扣信息披露这一因素,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回顾
为系统把握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的关系,对国内外研究文献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梳理:一是信息披露与银行道德风险关系的研究,二是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关系的研究。
1. 信息披露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Cordella和Yeyati (1998)研究发现: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作用影响甚至改变银行经营激励,可限制其过度风险承担行为;Jordan等(1999)实证研究表明,在危机时期危机银行的信息披露可使金融市场更有效率运作;Mayes等(2001)指出,加大银行信息披露力度有助于债权人了解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激励银行做出风险管理决策、提高银行运行效率;Bliss和Hannery(2002)认为,加强银行信息披露力度有助于监管者和投资者做出相应决策;Hirtle(2007)表示银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其风险,从而获得更多收益;Demirgü-Kunt(2008)以穆迪商业银行财务实力评级和Z-score衡量商业银行的经营稳健性,检验其与银行信息披露的关系,结果表明二者有显著的正向关系;Joel等(2010)发现债权人相互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增强银行盈利能力,降低银行风险;Wu和 Bowe(2010)以1998―2008年110家银行为样本进
行研究,发现提高银行信息披露可督促银行进行风险管理,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在后续研究中又以1998―2009年169家银行为对象,发现信息披露程度高的银行风险偏低;Hakimah (2011)以银行杠杆率衡量银行风险,以资产收益率代表盈利能力,运用联立方程模型检验得出在伊斯兰国家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和盈利能力均呈正相关关系;Vauhkonen(2012)研究表明监管部门可采取提高信息披露程度的方式稳定金融系统。信息披露力度越大,提高资本要求越能增加银行安全性;Wilson(2012)研究发现提高新西兰银行业信息披露力度可有效约束银行风险
承担行为。
2. 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Rajan (2000)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削弱了债权人对银行风险行为的监督激励,弱化了市场约束;Vaez-Zadeh(2002)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银行承担较高风险而不必向存款人支付较高的
利率作为存款人所承担风险的补偿,弱化了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效应;许友传(2008)以2000―2008年间我国16家银行为样本,研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的关系,结果表明信息披露并未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王宗润(2015)等建立博弈模型分析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信息披露与风险承
担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并采用我国2006―2012年30家银行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大的银行倾向于稳健型经营策略;朱波等(2016)使用2006―2014年24个国家
137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系统性风险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可有效缓解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大部分学者认为信息披露可减轻银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效果势必会受到银行信息披露力度的影响。从对文献的梳理可知,外对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的研究较多,但仅涉及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较少有文献将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风险三者联系;国内研究较少,仅有的对国内银行业的研究中,许友传(2008)的实证研究较早,距今已近10年。最新的王宗润(2015)研究也仅到2012年,已不能反映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现代金融业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状况,且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才得以建立,因而并未有文献对我国银行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信息披露及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通过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对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建立前后的信息披露及道德风险进行实证研究,并将道德风险细化到银行具体的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方面进行衡量,研究样本既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也包括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力求使研究结论更具广泛性。(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所著《国富论》中已经意识到道德风险的存在。道德风险是指合同一方所面临的另一方为增加自身效用,可能改变其经济行为而使本方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受其自身价值取向、道
德修养的影响,为满足自身有效需求,所做出的使得金融运行处于危险状况的可能性。本文的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不仅指由于银行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致的银行经理人作为经营代理人,在自身不必承担大部分风险后果时,为最大限度增大自身效用,以其所掌控的信息优势所做出的影响股东利益的行为,包括过度扩张、掩饰与推迟风险、管理短期化、非生产性消费及“偷懒”等行为,还指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得益于信息优势所做出的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商业银行盈利渠道主要是对其资产的运营。为追求经济利润的增长,银行所做出的风险行为会比较多地通过资产业务表现。此外,为降低自有资本比率,大多数银行会采取吸收存款代替自有资本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根据其业务类型主要表现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
1. 信息披露程度与银行道德风险。已有文献认为信息不对称可导致银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由于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之受存款人羊群效应和恐慌心理的影响,会导致资产价格大幅下跌,从而引发流动性枯竭、导致危机。随着各类新兴金融工具的诞生,交易和投资方式逐渐趋于多元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凸显,风险信息不容易被察觉,存款人为获得更好的投资决策,尤其需要关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及程度。完善银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程度和质量,一方面可保障存款人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可使低风险银行获得低成本存款、缓解危机爆发时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