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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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

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试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2018.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申请 (2)

第三章培训 (4)

第四章评定 (5)

第五章证书有效期与复评 (7)

第六章晋升等级 (7)

第七章证书变更与补发 (8)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8)

第九章附则 (9)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发布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负责评定、升级、换证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日和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第四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向技术与评定部提出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按照下述要求组织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每份独立装订成册。同时提供一份文件的电子版,存储介质为U盘。

(二)相关证明资料一份,须按照以下顺序扫描做成PDF文件或独立文件夹,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一份。

2)申请各类别一级及舞台机械二级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O 9000系列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扫描件一份。

2.企业管理人员部分。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

扫描件。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扫描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

称证书扫描件。

4)项目经理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扫描件。

5)财务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

书扫描件。

3.企业技术人员部分。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做成独立文件夹,人员名单按照《申请表》中(表八)分类汇总。

4.工程业绩资料。

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及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业绩资料

演艺灯光、演艺音响及演艺视频制作服务类业绩资料

第五条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明文规定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用于非中标企业的等级评定工程业绩申报;同时,凡具有等级评定类别的企业将中标工程分包,仍可

用于其申报工程业绩,但分包企业不得用于同类别等级评定的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技术与评定部每年举办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技术培训班和演艺设备工程企业项目经理岗位培训班(具体时间等事宜见技术与评定部通知),结

业后向合格学员颁发《演艺设备工程企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和《演艺设备工

程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应按照相应的级别和类别要求培训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此项培训须在申报等级评定前完成。

第八条企业参培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仅对该企业有效(工商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除外)。

第四章评定

第九条等级评定按照提交申请、初审、复审、最终审定、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

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的4月15日和9月15日。

(二)初审。

1.审查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分别于每年度的5月31日和10月31日以前结束。

2.技术与评定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20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请资

料中存在遗漏或与所申请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情况,技术与评定部向其发出《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申报初审意见表》,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补充有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送交技术与评定部。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资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条件的,报技术与评定部部

长批准后,由技术与评定部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过初审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

4.通过初审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

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复审。

1.书面文件复审:

技术与评定部每年的6月和11月组织工作人员及专家到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第二章第四条所列所有资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具体时间以技术与评定部通知为准。

2.工程考察:

(1)技术与评定部每年的6月和11月组织人员及专家对通过初审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该项工程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评价意见。具体时间以技术与评定部通知为准。

(2)考察的工程业绩项目按随机原则抽选,选中项目不得调换。

(3)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与合同条款或要求相符,凡违反合同约定,产品品牌、规格、型

号、数量与合同不符;或不属固定安装;或因经济纠纷、业主变更、场地用途变更等任何原因,而不能进行工程业绩的实地考察;均认定为“不予通过”。

(四)最终审定。

1.复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技术与评定部将初审、复审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评定意见,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由理事长召集的专题会进行审议。审议结论分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暂缓评定。

2.审议结论为“予以通过”的,进入公示程序。

3.审议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技术与评定部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4.审议结论为“暂缓评定”的,纳入下一批次评定。

(五)社会公示。

1.通过审议的企业及工程业绩等信息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cn)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类别、级别、工程业绩名称等信息。

3.公示过程中未被实名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等级评定。

4.对于受到实名投诉的企业,技术与评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

按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颁发证书。

公示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技术与评定部向已通过评定的企业颁发证书。证书分为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第十条评定费用。

(一)壹级,收取叁万元(¥30000.00)。

(二)贰级,收取贰万元(¥20000.00)。

(三)叁级,收取壹万元(¥10000.00)。

(四)同时申请两项以上类别的,评定费用分别缴纳。

(五)不予通过的企业,已经缴纳的评定费用不予退还。

(六)暂缓评定的企业,已经缴纳的评定费用不予退还,可在下一批次评定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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