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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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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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1.1.2能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展会项目的创意享有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表达形式不是思想。从理论上讲,如果展会项目的创意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则享有著作权。但在实际中要给予展会项目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难度,因为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过错。当然,名牌展由于其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展会项目创意侵权问题则较容易得到认定。
1.1.3形成品牌的名牌展享有知识产权。
靠主题形成品牌的名牌展是展会组织者长期精心培育的结果,除了展会名称外,最主要的是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好的结合,它是一种商誉的长期积淀。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权保护,即使没有注册,名牌展也可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国际上也只对达到标准的会展予以国际展览联盟注册。没有形成品牌的主题展不享有知识产权,对普通展会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某些人或组织的垄断利益,排斥竞争。
1.1.4在展会过程中产生的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
展会作为一项“知识型”产品,在展览过程中往往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精神成果。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要该精神成果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一个展览过程中,可能受到保护的精神成果主要包括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以及在展览过程中发明的一些设备、器械及外观设计。其中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等精神成果,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具有独创性的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以及宣传展会的广告手册都具备知识产权性质。
1.2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2.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1.2.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
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1.2.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
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1.2.4 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1.2.5相关监管法律不完善
目前,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由商务部、工信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法律法规。随着会展业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化,上述法律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导致一些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例,其覆盖范围十分有限。该法第二条主要就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这显然无法满足当前会展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