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会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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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回收率及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洗的原煤数
量)×100% –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精矿品位÷原矿品位 – 精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 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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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税税目和税率
根据税法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 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 税率。
对税法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参照 邻近矿山税率标准,在浮动30%幅度内核定。
其他
0.4~30 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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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源税纳税义务、期限及纳税地点
1.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为产品发出和销售合
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而不论到期日是否收到款项。 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为发出应税产品后抵
第七章 资源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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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概述
(一) 资源税概念及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生产盐 的单位和个人,为调节因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 形成的级差收入,就其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新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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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主要有:
✓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应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我国资源税 法中只规定对矿产品、盐资源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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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一、原油
销售额的 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 5%-10%
三、煤炭
焦炭
8~20 元/吨
其他煤炭
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
O.5~20 元/吨或立方米
贵重
O.5~20 元/千克或克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
0.4~60 元/吨
➢ 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 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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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征税范围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 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
目前税法主要包括: 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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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会计处理(例8-12)
1.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销售的应税矿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税矿产品应缴 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 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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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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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原油、天然气) – 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 无销售额的核定销售额。
从量计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课
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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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 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对象;对于连续 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 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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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 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对其 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 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 数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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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 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独立矿山、冶金联合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 标准的60%征税。 4.自采(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矿产品的,不纳税;用于其 它方面的,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5.进口矿产品不征资源税,出口也不征。
偿债务的当天。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则为发出应税产品、收到款项或取得款
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则在移送使用的当天,
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应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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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算上月税款。
计算举例:Fra Baidu bibliotek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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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为反映和监督企业资源税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情况,
凡是需要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 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本期 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登记实际缴纳或允许 抵扣的资源税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 交的资源税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 生产情况不同其核算方法亦有所不同。
✓ 2.纳税环节的一次性。资源税以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 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因而具 有一次课征的特点。
✓ 3.计税方法的从量与从价(原油、天然气)计征。有利 于稳定财政收入,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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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及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 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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