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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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邵阳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考核。
卫健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及常见病知识的宣传指导,依法对民办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业执照》;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餐饮服
务和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办民办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广告、不正当竞争、垄断、价格、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社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审查与报批。
住建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管。负责民办幼儿园消防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及时拨付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违法行为处理,制止和打击社会组织或个人危害民办幼儿园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及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校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检查校车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核定校车行驶路线,查处校车超载、超速行驶及超范围接送幼儿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校车驾驶人资质,配合搞好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综合督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设置交通标志标牌、振荡标线、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审查校车行驶路线。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年检、注销。
发改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和收费审定、备案、公示。
城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周边公共场所市容秩序和卫生环境治理。
第三章申办条件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设置,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要求,必须符合全县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规划,按需合理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第七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制定符合规范的幼儿园章程。
(三)有符合规范的园名。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
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湘教发〔2012〕79号)第六条的规定。
(四)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园舍。
1.必须有独立的建筑、院落和出入通道。
2.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定三年以上有效合同。
3.必须符合《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或《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要求。属楼房的三楼以上不得作为幼儿教室、休息室和活动场所,至少具备两个以上安全疏散通道。
4.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5.有与幼儿园办园规模相适应的住宿、餐厨、保健等辅助生活用房。
6.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食堂,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能满足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配备监控、报警装置和消防、防卫器材。
(六)要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幼儿园要按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保卫人员、事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标准民办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配备2教1保;简易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1教1保(规模在10人以下的,可只配教师1人,但须履行保育责任)。
2.民办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3.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民办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5.民办幼儿园的保卫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心理障碍,无犯罪前科,无吸毒史。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申请书。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园规模、办园条件、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资金来源等)。
(三)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幼儿园章程、各项制度和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五)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质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园的要提供联合办园协议。
(六)拟聘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和健康证等。
(七)拟建幼儿园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
(八)园舍的产权证。属于租用园舍的,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九)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十一)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检合格证或有房屋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审批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十条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必须向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教育局在受理民办幼儿园筹设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筹设期限的重新申报,不允许边筹设边招生。筹设完成后,申办者提出举办申请,并将审批材料一并提交教育局,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各部门在受理后,对许可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证件手续。民办幼儿园在证件齐备后,方可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