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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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的简介
巴 塞 尔 协 议 II 即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 英 文 简 称 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 行监理委员会( BCBS )所促成,内容针对 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 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 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4、5)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 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 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 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 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 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 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 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 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 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 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 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券 工具。
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 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四点)
1.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银行资产选 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2.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3.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 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且拥有足够丰富数据、有高效 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 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4 . 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 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因 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还是非常有限的。
巴塞尔协议II的特点
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限制:协议II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 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 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协议II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 ,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 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 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 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 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 规则)方面的结合。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5)
5.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 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可能会选择减少贸易融资类表 外业务和承诺类表外业务。然而,近几年,为了加 快业务结构转型和避免同质化竞争,中国很多商业 银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提出要加快 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步伐和结构转型步伐,但巴 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无疑会加剧银行的转型压力。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1)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 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 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 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 8%不变。 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经稳定资金来 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 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的形成背景
1997 年 7 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 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 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1997 年 9 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 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 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 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 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 ,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 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
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
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过渡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 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包 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 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 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 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 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 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88年协议的问题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 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3)
3.满足监管需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重视流动性管理;但从盈利的角度,公司 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 券收益要高出不少。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标 准相比,实行巴塞尔协议 III 后,银行会选择会倾向 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从而导致银行收益下 降。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降 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力 ,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2)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中国银行业 A 股估值都 偏低, A 股较 H 股估值平均有 10%-20% 左右的折价 ,重要原因是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 大。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 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一 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国银 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4)
4.负载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III中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母为资金流出 与资金流入的差额,在资金流出中,存款流出为重要 的一部分。由于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业 存款、同业存款的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别 为15%、15%、25% 、100%。另一方面,在净稳定 资金比率计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中小 企业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 70% ,而一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 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50%。
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 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 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 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 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 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1)
1.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中国的信贷扩张非常迅速,这势必会加大资本补充的压力, 而巴塞尔协议III却十分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 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关于二级 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 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补 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这将 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带来较大 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 ⅠⅡ Ⅲ 的 对比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经历
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 巴塞尔协议II(1999年) 巴塞尔协议I(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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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的简介
•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 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 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 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 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 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 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 了统一规定。
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
至4.5%。截至 2019年 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 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巴塞尔协议III改进的地方
《巴塞尔 III》在原有的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1.对于 普通股更加严格的定义;在 2015 年1月之前,银行需 要持有普通股的 4.5%,在此基础上再增 2.5%,总共达 到 7%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 2. 引 进 了 杠 杆 率 ( leverage Ratio)指标,旨在控制资本充足率。 3. 介绍了逆周期 ( Counter- Cyclical )的资本缓冲框架。4.开发了针 对于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的衡 量 机 制 。 5. 短 期 和 长 期 的 数 理 流 动 性 比 率 ( Quantitative liquidityratios)。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2、3)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 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 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 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 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 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 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 OTC derivatives )和证 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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