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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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精选文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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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
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监督机构可命名:××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者××市(设区市)××(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八条不同类别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为:
(一)综合类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适用《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如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园林绿化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可不包含相应专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除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外,还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
(二)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涵盖与该专业有关的其它专业工程项目。
1、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2、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园林绿化项目区域范围内小型房屋建筑(5层和高度15米以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小型桥梁(单跨13米和长度30米以内)和人行天桥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超过上述范围的房屋建筑、桥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由项目施工许可核发机关另行委托其它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业务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中明确。接受委托和实施监督工作不得超出《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的监督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条件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执法委托、专项监督工作经费、监督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监督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应当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经考核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个级别(基本条件要求和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监督组组长应
当由监督工程师担任。经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考核证书》)。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省住建厅负责对监督机构每三年、对监督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分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机构定性考核内容详见附件3,人员定性考核内容为遵守廉政建设情况;量化考核办法、内容及分值标准由省质安总站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重点制定,并在实施考核前公布。
第十三条定性考核通过“福建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系统”上报,省质安总站组织考核;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变化等动态信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自动采集量化评分,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汇总。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具体标准如下:
(一)监督机构
1、合格。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及以上。
2、不合格。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存在否决项,或者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
(二)监督人员
1、合格。没有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及以上。
2、不合格。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或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以下。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监督机构整改后,应当向省住建厅提出重新考核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重新考核公布;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并收回《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监督机构在整改期间或被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的,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当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人员,属监督工程师的,降为监督员;属监督员的,撤销监督人员资格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考核不合格被处理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处理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监督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监督人员在职称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初次申请考核或晋级的,应当由设区市监督机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省质安总站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
新进监督机构人员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认定为监督员;符合监督工程师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由监督员晋升为监督工程师,也可以直接申报监督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