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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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 考核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会议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任务
• 负责审批院内各部门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措施和制度。 • 建立麻、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 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 • 组织讨论医院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抓好各类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 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 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门(急)诊普通患者
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行 政 规 章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 卫医发【2002】24号
2002年1月21日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9号 卫生部53号令
根据临床需要,合理制定三级管理网络基数,定期采 购,保持合理库存
入库验收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 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 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 •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 (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周转库(柜)的,应当 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入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 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 制度。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 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发现被盗、被抢、骗取、冒领药品时,应当 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处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 的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 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保存 “麻”、“精一” 3年,“精二” 、“毒”2年 登记 。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 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 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 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各岗位责任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1日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1日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 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007年1月25日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1月25日
2007年5月1日
麻醉药品 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形成瘾癖的药品。连续使用、 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 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 癖的药品。
包括: 阿片类、 可卡因类、 大麻类、 合成麻醉药类 国家食药监局指定的其他易成 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 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理 委员会
指定专人 负责
由主管院长负责, 医疗、管理、药 学、护理、保卫等 部门组成,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日常管理工作 将精、麻药品管理 列入年度目标负责 制考核
管理、使用 措施和制度
定期组织 检查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 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 行专册登记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 后不少于2年。
安全管理
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应 当安装报警装置。
•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 签章。
•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 调剂。
•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 1. 醋托啡 Acetorphine • 2. 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 3. 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 4. 阿芬太尼 Alfentanil • 5. 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 6. 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 7. 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 8. 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 9. 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 10. 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 11. 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 12. 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 13. 苄替啶 Benzethidine • 14. 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 15. 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 16. 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 17. 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 18. 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 19. 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 20. 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组织培训 考核合格者授予处方权 定期报送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下发红头文件
医师开具处方
药剂科(发药窗口) 留存医生名单及 签字留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管理规定》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 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精神药品 • 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 生依赖性的药品,并依据对人体产 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一旦超范围 使用即可成为毒品,因此它的贮、 使用应认真管理,严禁滥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 麻醉药品123种 • 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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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 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 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 古柯叶 Coca Leaf 25. 可卡因* Cocaine 26. 可多克辛 Codoxime 27. 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 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 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 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 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 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 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 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 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 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 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 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 地匹哌酮 Dipipanone
处方的调剂
•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 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 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 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 注意事项等。
注意
•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 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使用 规 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全国人大 品管理法》
2001年12月1日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9月15日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行政规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05-11-15 现已废止
2005年11月15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 定》 《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 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05年11月2日
2005年11月15日
2005年11月3日
储存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 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钥匙由指 定人员保管。 专库应符合: • 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 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 报警系统联网。
调配和使用
•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 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日清日结”。每天 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 录。 •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
申办“购用印鉴卡”的条件
• 医疗机构具有相关诊疗科目 • 专职管理药品的药学专业人员 • 获得处方资格的职业医师 • 保证药品安全储存的防盗设施 • 建立健全涉及药品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报损 各环节专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药品采购员负责印鉴卡的保管、更换 药品采购员凭印鉴卡在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
过期、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 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 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 后经主管院长批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 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 构销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