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解读培训PPT课件(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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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1
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2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
3
统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4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5
统一信息数据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一)主要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 〔2012〕139号)
3.征缴基数申报办法
1.职工个人:
已参保人员按社保 年度,一年一次向社 保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个人新增、续 保、变更参保或在 职转退休时,向社 保经办机构申报。
2.企业单位:
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
缴费基数 申报
3.其它单位:
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 数按月计算确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4.费率确定 按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缴费单位及对应人员的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
构确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5.社会保险费征收所属时间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当月参保, 次月征收”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月正常征收的社会 保险费,其征收费款凭证所属期统一记载为应征收 期上月。
(二)起草背景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2.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审计整改意 见的需要。 3.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需要。 4.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三)主要內容
1.适用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社团、 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灵活 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征缴和基金管理, 适用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2.征缴基数确定办法
企业单位:
其它单位:
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 额确定,并不得低于职工 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 数之和确定。
缴费基数确定
参保个人:
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受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60%以及300%的“托底”和“封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6.参保年度与清算年度
为不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及工伤保险一次性伤 残补偿费等待遇享受和便于社保费的年度清算,办 法设立社保参保年度和社保费清算年度,起始时间 分别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和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计算。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7.社保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 基本办法:“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年终
清算”。 社会保险费四舍五入 以“角”为计费单位。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 ,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 最长不超过3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 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 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转移办法
2013年度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 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目录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 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三、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解读 四、 企业经办要点 五、 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六、 社会保障卡发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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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主要依据
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 将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 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 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 接续手续。 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政府第188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
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 五项社会保险保险中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
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0.欠费管理
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费或申报后未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构应当在欠缴 之日10日内发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规 定限期内清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 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进行强制追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1.年度清算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
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 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 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 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 会保险费数额。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本人缴费基数的 110%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 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确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 政发〔2012〕140号)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 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 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 比例不变,仍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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