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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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论文

摘要: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其他学科诸如数学、决策学方法的引进以及遥感、GIS等技术的应用和自身理论的不断完善,相信其发展道路会越走越宽。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研究作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它的发展和完善必将推动整个防灾减灾事业稳步前进,进而指导城市建设、经济区块的合理布局,为社会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0 引言

人类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地震、海啸、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失也愈发巨大。

在此背景下,为应对自然灾害的严重威胁,防灾减灾的理念、手段不断更新和丰富,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应运而生,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一定进展[1]。伴随着20世纪灾害研究和保险业迅猛发展,国外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研究逐渐起步,早期研究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突出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研究;到20世纪后半叶,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地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紧密结合,灾害风险评价也由定性的评价逐渐转入定量或半定量的评价。而国内该项研究起步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参与“国际减灾十年”活动以来,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才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在地震、地矿、气象、农林、水利等领域展开,并开始不断涌现出研究成果。

近年来国内外的灾害管理与减灾实践表明:人类在无法控制自然灾害发生甚至还不能完全准确地对自然灾害进行预报和预警的条件下,运用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评估,了解不同尺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布,辨识高风险区,不但可以为各级政府更为有效地指导防灾与备灾工作,进而减少灾害损失提供科学的依据;而且还可以更为有效地对自然灾害的发生进行早期预警,进而更为明确地指导各级政府的抗灾和救灾工作;同时对于各级政府编制、完善与实施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科学性等,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

“风险”一词起源于保险业,包含有多种含义,最常用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指某个客体遭受某种伤害、损失、毁灭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二是指某种可能发生的危害[2]。因此,自然灾害风险也包括两种含义:一是不同程度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二是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

近些年有学者对自然灾害风险概念进行了新的讨论。黄崇福[3]对目前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灾害风险定义归为三类:①概率类定义[4]。②期望损失类定义[5]。③概念公式类定义[6]。并指出此三类风险定义均不能或无法表达风险的内涵,又进而提出了以情景为基础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即自然灾害风险是一种未

来不利事件的情景,而该情景是由自然事件或力量为主因所导致的。倪长健[1]认为该定义仍有未能充分揭示自然灾害风险和自然灾害系统之间的关系、未能充分表征自然灾害风险的基本内涵、不便于为定量风险评估提供明确依据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然灾害风险的新定义: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灾害系统自身演化而导致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总体上讲,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在灾害危险性、灾害危害性、灾害预测、社会承载体脆弱性、减灾能力分析及相关的不确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多因子分析工作。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常常存在在实例分析时存在界定不清、集成模式滥用等诸多问题,而其理论基础至今仍比较薄弱是导致以上现象的主因[7]。要想找到科学有效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就必须对自然灾害风险系统的结构及其作用机制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2 自然灾害风险系统要素和风险形成机理

自然灾害风险系统主要由承灾体、孕灾环境、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承灾体系自然灾害系统的社会经济主体要素,是指人类及其活动所组成的社会经济系统。承灾体受致灾因子的破坏后会产生一定的损失,灾情即是其损失值的大小,而之所以会有损失,根本原因是承灾体有其核心属性——价值性。通常脆弱性是指承灾体对致灾因子的打击的反应和承受能力,但学术界目前对于脆弱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孕灾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

位于地球表层,是由大气圈、水圈、岩石圈等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孕灾环境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当转化达到一定条件时会对人类社会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称之为灾变,这种灾变即为致灾因子,基于致灾因子的相关研究称之为风险的危险性分析,故危险性其实是表达了致灾因子的强度、频率等因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对孕灾环境和历史灾情的分析研究后以超越概率的形式给出地表加速度来表达某一地区或某一场地的致灾因子危险性。相比于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影响致灾因子的危险性大小的来源相对单一,完全由孕灾环境决定。

因此,由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灾害系统,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揭示的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承灾体可以影响孕灾环境,孕灾环境通过致灾因子影响承灾体,三者不仅存在因果关联,在时间、空间上也相互关联,密不可分。

而关于自然灾害风险机理的表达,20世纪90年代以来,1989年 Maskrcy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代数和[8];1991年联合国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乘积,此观点的认同度较高,并有广泛的运用;Okada等认为自然灾害风险是由危险性、暴露性和脆弱性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9];张继权等则认为:自然灾害风险度=危险性×暴露性×脆弱性×

防灾减灾能力,该观点亦被引入近年的多种灾害风险评估[10]。史培军等则给出了更具地理色彩的另一种“三因素”表达,认为自然灾害是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并将灾害风险评估划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前者主要针对致灾因子,而后者则是针对“三因素”的综合评估[11];在“三因素”基础上,陈香等添加了防灾能力因素,并据此构建了台风灾害风险评估指数模型以评估福建省台风灾害系统之风险[12]。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认为,并不需要对风险评估的内涵做明确界定和划分,而直接研究自然灾害的影响因子,并以此来构建综合风险评估的机理表达式[13,14]。

自然灾害的发生实质是地球系统自然环境变化作用于人类社会的结果,其中自然因素和人类社会都起着重要的影响,两者相互影响和制约。因此,自然灾害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15],其危害程度取决于自然因素的变异程度和人类社会承受或适应自然环境变化能力大小两方面。因此,自然灾害系统以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为主体,以承灾体价值性损失和致灾因子破坏之间复杂的作用和响应关系为作用机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反馈关系的复杂系统,而灾情则为该作用机制下的演化结果,系统内因素的演化和作用实质反映的是人地关系[16]。

通俗的说,自然灾害风险的形成机制,其实是一个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即:人类社会(承灾体)影响孕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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