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ppt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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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其自檢行為
• 鼓勵商場、超市等企業對經營的食品進行 自檢或送檢,加強對配備有檢測設備的商 場、超市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其自檢 行為。
重點檢查食品
• 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 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 的品質安全的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 日期、保質期等,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 針對處於保存期限內、臨近保存期限、保 存期限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採取有針對 性的管理措施,對即將到保存期限的食品 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 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食品 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公開市場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
• 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 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 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 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 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 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管道、經營 品種、品牌和供應商狀況等資訊;建立和完善食 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 置食品資訊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 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
資訊共用的原則
• 遵循“統一標準、整合資源、擴大功能、 優化流程、資訊共用”的原則,建立從政 府中央到工商團體縱向貫通以及橫向聯接 的資訊化網路體系。 • 同時,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 食品市場品質、食品抽樣核對總和食品安 全監管資料庫,並與工商機關其他方面執 法監管資訊互聯互通,實現資料資訊共用。
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食 品自檢體系
• 有條件的大中型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 食品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符合 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經營的食 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檢。 • 食品經營企業以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或銷 售量大的食品品種為重點,加大自行抽檢 或送檢的力度,嚴把食品品質入市關。 • 執行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 責。
快速檢測方法用於進行初步篩檢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 常監督管理中,應當對消費者申(投)訴、 舉報多的食品,採用衛生署的品質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 查。 • 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食品樣本送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 驗機構檢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信力單位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 依託有公信力單位,將食品市場巡查監管 情況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信 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 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 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巡查頻次,加 強監督管理。
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 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申(投)訴、 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 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 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申訴處理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 公佈本單位的電子郵件位址或者電話,接 受諮詢、申(投)訴、舉報。對接到的諮 詢、申(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 應當依法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 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 理的部門處理。對處理情況應當記錄、保 存。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 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採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方法
• 應當委託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 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 當採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 的,應當採用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採用依 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對該企業食品抽樣 檢驗的判定依據。
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 照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食品安全事故 實行分級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分為Ⅰ級、 Ⅱ級、Ⅲ級和Ⅳ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部 署,根據國家政府公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應急預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 應急預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工商系統流 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方案,並 落實各自的職責和健全組織保障體系。
食品市場巡查
• 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流 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縣 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 照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巡 查計畫,突出巡查重點,完善巡查方式, 增加巡查頻次,提高巡查效率,層層落實 巡查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 的主體資格、食品品質、經營行為和食品 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鼓勵其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
• 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履行 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 市場的開辦者沒有履行對場內食品經營者經營資 格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報告 的,工商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行 政處罰。 • 加強對配備有必要檢測設備的大型食品批發市場、 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鼓勵其對經營的食品進行 自檢。
• 實施快速檢測發現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應當將食品樣本送符合法定資 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並依據檢驗結果 進行處理。 •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檢驗機構未出具檢驗結 果之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採取食品安全 的保障措施。
專業技術知識
• 對實施抽樣檢驗工作的執法人員要加強專 業技術培訓,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 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 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 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 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 同級單位列支。
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利 用市場巡查、專項執法檢查、流通環節食 品抽樣檢驗、行政執法網路和相關部門情 況通報、媒體報導等,及時瞭解各種食品 安全資訊,掌握食品市場動態情況。應當 綜合分析利用各類資訊,及時發現可能引 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苗頭。各相關職能機構 應各負其責,互通情況。按照規定統一發 佈日常監管預警資訊,採取有效措施防範 和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加強資訊的溝通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 食品安全突發問題,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 統一領導下,加強資訊的溝通、回饋和報 告,立即將情況報告同級政府和通報同級 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提報上級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並向突發問題波及地區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通報。
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 鼓勵食品店在鞏固進貨台帳制度的基礎上, 根據其管理水準和經濟實力,採取賬簿登 記、單據粘貼建檔、電腦管理等多種方式, 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規範
• 積極引導食品店參與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 活動。按照統一名稱、統一標誌、統一承 諾、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統一監督電話等 “五個統一”的要求,規範食品店經營管 理,使食品示範店做到:經營主體資格有 效規範;食品品質合格和入市退市規範; 食品經營行為合法規範;食品經營者自律 管理制度健全規範。
查包裝標識
• 巡查包裝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明的 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 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 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 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 否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
• 工商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資 訊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進行轉載公示,並 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 安全有關日常資訊;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 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 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資訊公示 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資訊, 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食品檢驗
王鳳英 副教授
定期抽樣檢驗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 地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 理計畫,對本轄區範圍內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定 期抽樣檢驗。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 地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 理計畫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 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 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 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網上發佈食品安全資訊
• 加強資料的採集匯總、分析研判和綜合利 用,逐步實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網上查 詢、網上諮詢、網上受理、網上查辦、網 上調度指揮、網上應急處置、網上動態監 管、網上發佈資訊”。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 落實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並經 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建立食品市 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充分利用巡查監 管情況和資訊,提高食品市場巡查監管的 針對性和有效性。
隨機抽樣
• 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 • 逐步實行電腦管理,建立健全“兩項制度”的電 子台賬。基層工商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與商場、超市等企業的電 腦管理網路對接,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 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商場、超 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 錄義務和建立健全落實自我管理的情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 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 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並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 下架。 • 報告上級行政管理機關,抄告相關地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被抄告的相關地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並 通報本級衛生行政和相關監管部門,重大 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同 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建 立健全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食品安 全預警和應急處置管理體制,及時有效地 做好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工作的組織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 實加強對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 建立健全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確保組織領 導、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工作責任、人 員力量等落實到位。
有效組織和指揮
•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區) 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規 定和事故級別設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 部,在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指導和 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有效組織和指揮本地 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管理機制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 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食品安全應 急方案進行演練。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 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社區、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 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 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 應急管理機制。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 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經營者有經 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違 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 依法查處;對不屬於本轄區管轄或者不屬 於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範圍的,應當按照相 關程式移交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或者移送相關監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 當依法移送法辦。
客觀的公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
•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 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的公佈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 • 對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資 訊的,應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必要 時,直接報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
促進源頭管理
• 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 匯總和綜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 及時發現轄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進行 消費提示、警示,開展消費引導;對抽樣 檢驗中發現的由其他環節引起的食品安全 問題,應當按照國家衛生署相關食品安全 監管執法協調制度,通報相關部門,促進 源頭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向業者協會通 報抽樣檢驗資訊,促進業者自律。
• 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 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進貨查驗 情況;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採樣規 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 生產者。 • 被告知的被抽樣檢驗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抽樣 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公佈的承擔 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說明理由。 複檢機構出具的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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