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登债券预发行业务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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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预发行业务结算规则
1.总则
1.1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以下简称“债券预发行”)结算业务,维护债券预发行相关参与机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预发行业务,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1.3预发行交易的券种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符合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债券品种,国债预发行的具体券种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
2.预发行结算前准备
2.1 【债券代码管理】债券发行人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预发行券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预发行债券基本要素。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为预发行债券统一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并通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挂牌。
2.2【交易】参与机构进行债券预发行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并遵守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2.3【成交数据传递和确认】债券预发行交易达成后,交易中心将成交数据实时逐笔传送到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接收到的成交数据生成债券预发行结算指令,交易双方对结算指令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后生成待履行的预发行结算合同。
参与机构的客户端出现技术故障或联网故障时,可采用应急方式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3. 履约保障机制
进行预发行交易,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对手的信用状况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履约保障采用保证券或保证金的方式。
中央结算公司可为投资者提供预发行履约保障保证券和保证金管理服务。
预发行债券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当日买卖成交量差额的一定比例在日终提交保证券(保证金)。
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应按照单笔交易成交量的一定比例实时提交保证券(保证金)。
中央结算公司将为投资者开立保证金专户。
4.招标发行
4.1债券招标发行统一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4.2预发行债券招标发行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招投标结果自动将承销额度计入承销商的债券账户相应科目。
5.预发行结算
5.1【结算方式】债券预发行的结算方式可采用实物结算或现金结算。
国债预发行应采用实物结算方式。
5.2【结算金额计算】预发行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由中央结算公司会同交易中心制定并发布。
招标发行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招投标结果计算结算金额并与交易中心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
5.3【实物结算】结算方式为实物结算的,中央结算公司于结算日按照DVP方式办理债券过户与资金收付。
若付券方债券不足,交易双方可协商将券不足的实物结算合同的结算方式转为现金结算,并于结算日15:00前通知中央结算公司。
对于这类现金结算合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事先确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结算金额并办理结算资金收付。
5.4【现金结算】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的,中央结算公司于结算日直接办理结算资金收付。
5.5【保证券解押和保证金解冻】对于承销团成员,待其所有预发行结算合同(包括实物结算合同和现金结算合同)结算成功后,系统对其之前提交的保证券(保证金)于日终进行批量解押(解冻)。
对于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每笔预发行结算合同结算成功后,系统解押(解冻)该合同对应的保证券(保证金)。
6.分销、承销缴款和确权
6.1【分销】债券分销期内,承销商与认购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办理分销业务。
承销商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客户端录入债券分销指令,对手方确认后形成分销结算合同,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结算。
6.2【债权确认】债券缴款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的债权确认手续。
7.违约处置
7.1【保证金偿还】对于结算失败的债券预发行合同,中央结算公司从违约方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
7.2【保证券清偿】若违约方保证金账户仍不足额,经双方协商一致,守约方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违约方保证券清偿过户。
业务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7.3【保证券拍卖】守约方也可对违约方保证券进行拍卖处理。
守约方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拍卖保证券的,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保证券拍卖申请,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保证券拍卖管理制度。
拍卖保证券所得金额用于向守约方支付各项赔偿和补偿,剩余部分返还违约方,不足部分由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
7.4【司法】若交易双方未就违约处理达成一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央结算公司将依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送达的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
进行处理。
8.市场监测
8.1【市场监测】中央结算公司将对债券预发行业务进行全面监测,主要包括:对预发行债券进行限额管理;监测和了解债券预发行交易和结算行为,重点监测异常交易、违规交易和结算失败等行为;汇总、整理和报送债券预发行交易结算有关数据与信息等。
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有权根据规定对相关市场参与者采取相应措施。
8.2【国债预发行监测】每次国债预发行交易结束后,中央
结算公司应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国债预发行交易中的异常情形,中央结算公司应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报告,并有权根据规定对相关市场参与者采取相应措施。
9.预发行交易取消
若债券当次发行取消,则相应的预发行交易指令作无效处理,中央结算公司解押或解冻相应的保证券或保证金。
10.附则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