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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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包容着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
刑事和解 - 概念
刑事和解研究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1 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
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刑事和解 - 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刑事和解产生的背景
刑事和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这样,刑事和解就成为法律改革者们所推崇的一种新的社会复归措施。
二、刑事和解的起源: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以下三个传统密切相关。第一个传统是门诺教会对加害人与被加害人调解的探索。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
司法局缓刑部门的和解计划。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
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提出的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基础:1.恢复正义理论,2.平衡理论,3.叙说理论
刑事和解 - 发展现状
1.美国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在1995年被害人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美国刑事和解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之下终于得到合法化。
2.英国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学习和发展新西兰家庭会议经验的结果,其具体运作是:警察发现青少年犯罪后,并不是将他送去法庭,而是将犯罪人、被害人、学校、社区服务者等召集到一起讨论犯罪,并最后形成解决犯罪的和解方案。
4.日本
日本的形式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
5.中国
在中国,虽然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还没有形成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但也开始一些可贵的探索。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和解领域,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中国文化以和平与和谐为主要基调,成为贯通中国文化思想领域里一个综合性概念。而人际之间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人与自然的和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中国在刑事司法实践
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中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肯定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刑事和解 - 现状与前景
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和解后暂缓起诉。
二、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