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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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2007修改)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京政管字[2007]1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申请文书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2012修订)[失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191号)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制定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委对“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公共场所
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的文书样式进行了修改。现将这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程序及文书将在市市政管委网站上予以发布(网址:),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41号)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451号)中,有关这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渣土消纳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跨区、县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的渣土消纳许可;
二、承担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具有工程图纸;
四、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运输车辆的密闭苫盖装置应当完好。
五、具有详细的渣土清运、处置作业方案;
六、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七、施工现场符合以下标准:
(一)进出口路面25米硬化;
(二)进出口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三)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市容环境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程图纸;
三、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留存复印件);
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的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四、渣土清运、处置方案;
五、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渣土消纳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对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渣土消纳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