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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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

市(州)长、县(市、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市(州)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年度考核重点内容: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主要包括保护耕地,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粮食科技水平,促进优质粮食生产等。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

主要包括财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抓好粮食收购等。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主要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费用补贴政策,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粮食物流网络等。

(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主要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主要包括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等。

(七)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主要包括加强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管能力,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等。

(八)落实粮食安全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经费落实等。

每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

每年初,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附后)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适当区分产区与销区,拟定具体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提交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及时印发到市(州)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第三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采取部门评审与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条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时,要组成考核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指标,通过听取汇
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

各考核组组长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级领导担任。

第十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核通知。

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州)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单位自评。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认真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粮食安全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等资料报送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负责有关考核的各牵头部门。

(三)部门评审。

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协作部门针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交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

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对市(州)人民政府考核,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2个。

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打分。

考核组实地检查结束前,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五)审定结果。

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门评分与考
核组评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汇总,得出综合考核分数和等级,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考核通报。

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并在全省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目标考核办。

第四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予以加分:
(一)在粮食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投入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的;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流通发展的。

(二)粮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科技、质量监管等方面)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粮食安全
领导小组)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三) 管辖区域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

具体加分项目和加分幅度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予以扣分: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耕地“非农化”和比较严重“非粮化”情况的。

(二)耕地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或污染明显加重的。

(三)将用于粮食安全工作方面的各种专项资金(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挪作他用的。

(四)管辖区域出现农民普遍投诉反映“卖粮难”,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五)管辖区域出现较大级别以上(含本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管辖区域出现较大级别以上(含本级)非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应急突发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管辖区域或有关部门因粮食安全工作不到位被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具体扣分项目和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五条因粮食安全工作不力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省有关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牵头考核部门。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考核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人员要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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