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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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林凡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凡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未遂。林凡的盗窃行为欠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第一、从盗窃过程上来说,财物一直处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无法破坏支配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也就是说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

在本案中,林凡从其行为一开始就已经处于警方的监视控制之下,他不可能破坏手机店店主对手机的控制支配关系,更无法通过盗窃建立起自己对手机店手机的占有支配。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直接决定着秘密窃取的存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就根本无法完成对财物的窃取,无法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达到既遂状态。只构成盗窃未遂。

第二、从盗窃结果上来说,未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接损害结果,依法不能成立既遂: 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也就是说,应当以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标准。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犯罪即告完成。

在本案中,警方对申林凡的行为已采取了严密的监视措施,财物的占有状态只是暂时从商场管理人转移到了林凡手中,但警察可以随时回复财物的占有进而确保手机店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林凡并未实际窃取公私财物,涉案财物并未实际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在当场即被早已埋伏好的警察抓获,并返还了手机等财物,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并没有被剥夺。属于盗窃未遂。

综上所述,林凡在警察的密切监控之下实施盗窃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性,并不能实际窃取公私财物,涉案财物并未实际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范围,未能给手机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构成盗窃未遂。

注意细节:

1、主要抓住危害后果,而不是秘密性。控制性

2、在抓秘密性的时候强调无法实施“窃”这一行为,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3、抓住结果犯,盗窃行为以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标准。因为:只要被害人因他人的盗窃行为而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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