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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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6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市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下发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个转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个转企”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0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实施方案》中的政策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鼓励政策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9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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