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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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超高净值客户“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A款说明书2013年第1期
一、产品概述
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回购、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
货币市场交易工具;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债权投资工具;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股申购、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四是其他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客户信息披露后可进行投资。
本产品投资的资产种类和比例如下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工商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管理计划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理财管理计划投资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在权益市场具较确定投资机会时,配置少部分权益类资
产。固定收益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信用环境等因素,采取久
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并可开展债券回购、存单质押融资等融入或融出资金,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综合运用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对冲利率风险。权益投资方面:在股票市场投资机会良好时,少量参与新股申购、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可运用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进行套期保值。管理人经过市场研判,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挖掘来获取权益市场收益。另外理财管理计划也可通过投资于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标准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来丰富投资品来源,分散组合风险,增强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一)本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的债券,其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二)本产品所投资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债权类资产严格经过工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资产或资产组合所涉及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
五、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为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拥有专业化的理财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为客户甄选优质投资项目,并通过各项资产类别的动态管理,把握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
六、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理财管理计划净值/理财管理计划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终止时的分配。
七、认购、申购
(一)认购
1、认购期为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20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2、认购费率为0%。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二)申购
1、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第1个工作日为本理财管理计划的开放日,客户可在开放日的9:30-15:00办理申购业务。其他时间可进行预约申购,预约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申购开放日处理。募集期、封闭期和到期日所在月不接受申购申请。
2、申购费率为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4、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如下情况下,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巨额申购:理财管理计划申购申请折算理财管理计划份额超过开放日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申购。巨额申购发生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客户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4)其它可能对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在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八、赎回和巨额赎回
(一)赎回
1、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第1个工作日为本理财管理计划的开放日,客户可于开放日的9:30-15:00办理赎回业务。其他时间可进行预约赎回,预约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开放日处理。募集期、封闭期和到期日所在月不接受赎回申请。
2、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按客户赎回的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和理财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理财管理计划份额*(1-赎回费率)*单位净值
赎回费率为0%。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二)巨额赎回
1、认定:开放日,理财管理计划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时,产品将按比例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全额赎回:当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顺延赎回:当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客户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客户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管理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客户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理财管理计划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
在如下情况下,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和延缓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五个工作日,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自动顺延赎回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重新开放后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披露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九、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1、产品到期终止。
2、当理财管理计划份额低于2000万份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有权提起终止理财管理计划。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产品终止。
(二)产品资产的清算
产品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1、清算程序
产品终止后,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产品保管人共同组成资产清算组;
产品资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产品资产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