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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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如下七项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投资者的证券交易专门设立的,而且是必须设立。证券帐户可以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之后,它们两者就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这样一来,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了。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凭有效证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设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经审核后,发给证券账户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保管,以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数量和金额的具体情况记录下来。过户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经办的一种股权、债权转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之后,对客户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进行托管,并且根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对股票和公司债券进行过户登记。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持有人,说的是某一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可交易的债券持有者。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
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是指对客户买卖上市交易证券的数量和价款金额的交割数量,分别对冲抵消,然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割净差额证券以及价款,这样可以减少证券和价款的交割数量和次数,使证券交易更经济、便利。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指证券交易的卖方将自己的证券交付买方,而证券的买方在收到证券的同时,将证券的价款交付给卖方的行为,其中的交收包括交收地点、交收时间和交收方式等。
在现代化的证券交易中,证券交易双方不可能自行交收,只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其中,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金融机构、股份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证券权益是指证券持有人从持有证券获得的各种利益,如股票的分红、派息、资金的收益、债券的利息等。
证券在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就会不受发行人掌控的在投资者之间流动,而且发行人很难知道哪些人持有证券及持有的比例。这样一来,发行人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就会变得很复杂、困难。这时,发行人一般会采用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它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办理查询时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其中,上述业务指的是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这
样一来,它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一种延伸。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