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度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桂财库[2018]1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2.24

【实施日期】2018.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度国库现金管理

的通知

(桂财库〔2018〕12号)

各有关银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桂财库〔2017〕98号)有关规定,我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2018-201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应当是在广西区内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广西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请有意愿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商业银行于2018年2月28日前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经我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参与的商业银行的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三方将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以明确各方职责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行为。

附件:1.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2.商业银行指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24日附件1

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风险控制能力及履行协议的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

事件。

特此承诺。

(各银行可自行增加有关企业经营信誉承诺的内容。)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2015]7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5〕70号)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12日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 养对象的通知 (桂财会〔2015〕5号) 各市财政局,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 根据《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桂财会〔2006〕51号)和《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14〕41号),我厅经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量化评分以及统一组织开展面试,顺利完成了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经研究,确定选拔60名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为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单位将录取情况通知培养对象本人,并支持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和其他培训活动。按照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培训费(包括讲义费、指定阅读书目的费用等)由财政部门负担,学员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相关补助由学员单位按照差旅费的有关标准负担。 开班仪式拟于2015年5月举办,2015年两次集训将分别于2015年5月和8月举行,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 附件: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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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再生资源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驻桂监﹝2009﹞45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士资源厅关于不动产 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不动产登记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水要求重新测量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权籍调查单位并委托开展权籍调查,费用由申请人与权籍调查单位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 四、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等。 七、不动产登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 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15〕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步伐,为实施“双核驱动”构建“三区统筹”和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以及打造“五个财政”、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的通知》(桂财会〔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西“十百千”

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政治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专业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发挥团队精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担任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8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英语基础。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身体健康。 鼓励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参加选拔。 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1-2名本地优秀企业财会人员参加选拔。 二、选拔程序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采取个人报名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全区统一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培养对象60人。 (一)个人报名申请。凡有意参加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的,由本人填写《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培训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互联网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点击“通知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商合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 专项资金的通知 (桂商合发〔2016〕4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走出去”规模,提高境外项目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外项目风险防控、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海外项目基地化、园区化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广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财商〔2015〕7号)精神,2016年将对我区企业投保海外项目保险保费以及境外园区项目相关费用予以重点支持。为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信息。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三)项目要求 1.海外保险项目 (1)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2)合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在2015年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以下称“中国信保”)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短期特险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境外园区项目 (1)境外工业园主办企业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本数,中方实际投资额包括资金、实物和设备、境内外融资、从其他企业的借款,以及历年项目运行投入等,下同),引入企业家3家(含)以上,包括2家以上广西企业。 (2)境外贸易营销中心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60万美元,入驻中心基地5家以上,广西企业不少于3家。 (3)境外农(牧)业园区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以上,境外林业园区中方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 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23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1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原根据相关政策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享受的加发退休费,调整为在本人退休后给予相应补助,不随养老金发放。 二、补助标准以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原有政策规定的提高比例计发,同时获得多项荣誉提高退休费比例计发的补助,按原有政策规定的限额执行。 三、对获得相关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的补助,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审核完毕。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前(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暂由单位财务按月造表发放;改革正式启动后(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单位财务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标准按月代发。 四、补助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由各单位按照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标准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相关荣誉,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六、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补助,由单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发。 附件:1.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机关及参公单位) 2.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事业单位及机关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23日 附件1: 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社[2013]16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 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3〕169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全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

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 203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 2 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含未满1 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下同)基本生活的支出。 第二章孤儿资格认定和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 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

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 【拟定方案】在我区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2012]9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2〕98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2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 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采[2018]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3.16 【实施日期】2018.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桂财采〔2018〕7号)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0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 根据财政部的工作安排,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将进一步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

报工作的布置、编报、审核、汇总及分析等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学习,掌握编报新变化 (一)认真学习报表系统填报说明和要求。因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作了部分调整,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乡下增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标,采购方式增加“电子卖场”,调整了服务类项目以及供应商投诉处理情况分类,删除了“国库集中支付”等指标(详见附件1、2)。各编报单位应认真阅读《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附件3),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统计口径和要求。 (二)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要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填报,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货物、建设工程、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二是对PPP项目进行单独统计,暂不通过合同录入方式纳入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统计范围;三是完整统计政府采购工程类数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类依法均要进行政府采购,备注预算金额以下的报送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自己组织采购,这部分数据暂不纳入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并准确反映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 三、按时报送,提高统计及分析报告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度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桂财库[2018]1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2.24 【实施日期】2018.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2018-2019年度国库现金管理 的通知 (桂财库〔2018〕12号) 各有关银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桂财库〔2017〕98号)有关规定,我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2018-201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应当是在广西区内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广西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请有意愿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商业银行于2018年2月28日前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经我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参与的商业银行的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三方将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以明确各方职责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行为。 附件:1.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2.商业银行指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24日附件1 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风险控制能力及履行协议的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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