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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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8]4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4
【实施日期】201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4日
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利用、消纳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和消纳场核准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业指导并制定具体细则。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专项规划,根据规划确定选址及经济技术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行业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环评审批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依法办理储运消纳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督促指导各区加强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水土保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用地手续。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