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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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假币处理法律适用的

网上答复摘选

(以下内容仅供执法参考)

1、持有、使用假币的追诉标准为4000元,立案标准是多少?原来的300元或10张的标准是否有效?

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将持有、使用假币案件的追诉标准确定为总面额4000元以上,但对于立案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追诉标准明确为就是立案标准,如广东等,有的则自行确定了立案标准。建议你咨询本地区的检察院、法院,了解你地区立案标准。

2、事主陈某到水果摊买水果花了16元,交给摊主李某一张二十元面值人民币,陈某以人民币缺角和脏旧为名让陈某换钱,后陈某换了一张百元人民币给李某,李某将百元人民币放进钱箱,这时李某的妻子徐某称缺角的人民币可以收,让李某将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再收陈某那张缺角的二十元人民币,李某将一张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陈某发现李某还给的是假币,不是交给李某的那张人民币,而后报警。请问:此事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如有证据证明李某及其妻子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可定性为使用假币,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3、在持有假币的案件中,对违法人员的当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假币,是否需要制作检查笔录?

答:如果是现场检查,可以直接使用扣押清单,无需再专门制作检查笔录。如果有必要,可做一工作记录。

4、多次使用假币被处理的能否劳教?

答: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不能劳动教养。

5、明知是假币而使用假币去买东西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哪一款?

答:使用假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使用假币罪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依法对假币予以没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执有、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还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答:“、”表示“或者”,应当是指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7、甲因过年买不到火车票而发愁,这时,乙上来对其说,我可以帮你买,甲便相信了,便把钱给了乙,乙乘甲不注意,用假币调换了真币,后被甲识破而被抓获.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如果乙企图通过调换真币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涉嫌诈骗。

8、某人携带假币被查获,并承认是在某地购买准备带回家使用,数额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①如果其购买假币的行为被查证属实,是否可以按照《银行法》第42

条规定,以购买、持有假币两种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②如果其承认的购买行为未查证,仅以持有假币处罚可否?

答:如果能查明该人携带的假币确是购买所得,应按购买伪造的人民币予以处罚,“持有”属于购买的牵连行为,不能分别处罚;如果只能查明该人持有假币行为的,应按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予以处罚。

9、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少量假币时该怎样处理?可否先扣押后再交银行处理? 能不能采用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答: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假币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果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法》第43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10、在办理假币案件中,对于公安机关和假币持有者均对该假币无异议的情况下,是否还必须对该假币到人民银行做出鉴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我们认为,公安机关

和假币持有者对该假币无异议,可以不必到人民银行做出鉴定。

11、张莉与李强商议:由张去卖淫,李乘机盗窃嫖客身上的钱。为了使嫖客不起疑心,盗窃后放入假币以迷惑嫖客。之后,张与王力(嫖客)在一出租屋完成性交易。而李偷偷就从王力脱下的长裤里盗得500元,并把500元的假币放进王力裤袋内。此案在认定是卖淫、盗窃、使用假币、持有假币上纠缠不清。该案应认定张、李各有几个违法行为,处罚是按多个行为并处,还是按牵连犯、竞合犯认定。如认定三个违法行为,是否最多只能执拘留20日。

答:1、对张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盗窃、卖淫定性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2、对李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盗窃定性处罚;

3、对假币持有人(张莉或者李强)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持有的行为,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对持有假币行为的处罚,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并执行”;

4、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

没收”。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500元假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假币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者授权的金融机构鉴定。我县属边远民族地区,县内没有法定的金融机构,距法定的鉴定机构有100多公里,且交通十分不便。办理假币案,对假币的鉴定的一件十分头痛的事情,特别是行政案件,对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最多24小时,很难及时对假币进行鉴定。问可否将涉案的假人民币交金融机构,让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以此作为证据予以处罚?

答:不能。货币的真伪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3、持有、使用假币不构成犯罪的,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还是《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区别在哪里?如使用四十三条,假币收缴依据什么,由公安还是银行执行?实际办案中,假币一交银行鉴定,如果是假币即开出收缴凭证。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法》第43条予以处罚,《人民银行法》相对于《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而言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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