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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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关系
摘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适当、适度的分离是国际统一的做法。

本文从税务会计的含义和特点入手,分析探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得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分离但不应“过度分离”的结论,并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并提出了在短期内协调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混合模式
一、税务会计的含义和特点
1 含义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以所涉税境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全过程中的税项计算、调整、缴纳和退补,即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

它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规范为一体的一种以税法为导向的专业会计学。

在我国,税务会计并不是一门和财务会计并行的独立会计,它只是财务会计中的税务事项部分。

税务会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在会计收入或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等,
并确定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会计准则对税款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但是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税务的会计处理并非税务会计,其核心是税金的递延分配,旨在正确核算利润。

持完全统一说的人,一是基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较小,二是认为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范的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就是税务会计。

2 特点
独立性。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相对独立性。

由于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口径不同,税务会计在核算方法和核算内容上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服务于企业的税务活动。

法律性。

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进行选择。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法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

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作出必要的调整。

筹划性。

税务会计不仅具有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税负因素分析,使纳税人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在遵循税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普遍性。

市场经济中各行业、各部门的经济主体都需要纳税。


论什么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的企业,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税务会计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在税目、税率、会计调整等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税务会计采用财务会计的会计概念和核算方法,在会计账册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报送方面,与财务会计基本相同,计税依据一般取自会计记录。

会计技术和方法在税务会计中的推广加速了税务会计的发展和独立。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的或不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做调整。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

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其目标是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

其目标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的信息。

(2)确认、计量标准不同。

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造成会计准则中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
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3)核算基础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二者在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问题上存在矛盾。

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口径和费用的扣减标准上,税务会计立足于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以会计调整为主,一般不设置独立的账证体系;财务会计立足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通常设有完整的账证体系。

(4)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不同。

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是核心要素,其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

税务会计等式是:应税收入一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要素的地位同等重要,它们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财务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务会计中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的标准与方法上都存在差异。

三、社会环境决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分离但不应“过度分离”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1)财税合一制度有其局限性。

在高度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合一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这种体制的弊病暴露无遗。

首先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

市场时刻在变,企业的经营要适应这种变化,会计核算也要适应,合一的会计制度为符合税法要求而对核算方法规定过死。

例如,通货膨胀、科技发展等因素对收入计量的影响都无法如实反映,最终会计核算跟不上市场经济变化。

其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也以收入的确认为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收入确认原则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制度合一,就会造成该项信息失真,使企业决策失误。

(2)企业经营的市场化要求二者分离。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转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会计上体
现为利润与税收分别核算,也就使两项制度分离成为必然。

其次,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民营、私营企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二者合一的会计制度对他们更加不适应。

最后,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结合点是分配机
制,从税收角度讲,两者存在一定矛盾,国家千方百计保证税收收入,纳税人想尽办法少交、交税,而税务会计的出现恰恰满足双方的要求,合理的税务会计制度既保证国家税收要求,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对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应“过度分离”
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适应我国企业到美国等境外上市的需要,我国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制订了完善的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接轨。

但我国的会计和税收环境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美国那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
的财税分离模式。

我国所处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

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

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加以规范,而没有美国那样主要通过民间机构制定会计规则;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加以规范;而《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都需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

可见,我国财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既有可能也非常重要。

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和系统的税收体系,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
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手段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给所得税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纳税人也很难准确把握。

“过度分离”只会带来征管的过分复杂,从而加大税收成本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簿记成本和协调成本等成本。

而控制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符合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也简化了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

四、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种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种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即应当是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不应无限夸大两者间的差异。

这种混合模式与日本的混合模式也不同,不应仅仅是单方面的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而应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

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的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
的一些精神,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可各种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

还要改变纯粹为纳税需要而明显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补充充规定等。

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具体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
1 税务会计处理要采用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如对应税收人和成本费用都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不仅可以减少两种会计的差异,也遵循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而且还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 税务会计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对此征税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

实际上类似此种没有现金流入的事项还有很多,如评估增值纳税、对外捐赠纳税等。

税收制度减少类似规定,不但可以减少两种制度的差异,还体现了税收合理征收原则。

3 税务会计要遵循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我国一直以来只重视实现了多少税收收入而不重视税收征收成本,致使我国税收征收成本远远高于国际水平。

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中也需要贯彻
重要性原则。

如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

4 涉及流转税类应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要调整一致。

应取消没有现金流人的纳税差异项目,取消“视同销售”行为的应税收入的确认;销售退回和发生坏账应同时允许进行税务处理,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企业所得税应允许税前扣除,已缴纳的流转税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也应退回。

5 减少所得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事项。

经济决定税收,只有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税收才会获得一个长期稳定的税源。

针对我国企业发展状况,应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尤其在所得税税制的规定上,应税收入的确认要与会计制度一致,对应税费用要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加大税收扣除,涵养税源,为企业发展留后劲。

经过调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减轻内资企业税负,也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可允许有些费用全部税前列支,如广告费、公费性捐赠和工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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