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定义和划界原则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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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定义和划界原则的分歧
周定瑛
(南京大学历史系南京210093)
摘要文章从海洋法和国家划界实践的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的缘由.介绍两国关于大陆架定义的差异以及各自所坚持的划界原则。
文章提出要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自然延伸原则和相关情况原则,协商谈判。
通过共同开发东海资源来解决当前东海大陆架争端。
关键词东海划界;大陆架;等距离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相关情况原则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
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临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黄海和韩国的济洲岛,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可以说是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海域。
东海南北长约550—750km,东西宽约260.520km。
总面积达75万km2,海底比较平缓,大陆架较宽,其大陆架中很大一部分是新生代以来长期下沉的浅海盆地,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石油资源极为丰富。
1967年,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和美国伍兹霍尔(WoodshaU)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Emily)在一份研究报告中就把东海描绘为“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据估计,东海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于东海大陆架凹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膣褶带、冲绳海槽凹陷带。
这些地区大多位于周边国家主张的大陆架的重叠区域,其油气资源虽然尚未大规模勘探和开发,却已引起了极其复杂的国际性争端。
尤其是我国东海岸与日本琉球西岸之间的距离不足四百海里,此地区的地质地理状况又比较特殊,中日之间大陆架划界问题非常复杂,而两国关于大陆架定义的差异以及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分歧更加深了这种复杂性。
一、中日两国大陆架定义的差异
国际上最早对大陆架作出定义的是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其第1款规定“‘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然而,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两国对大陆架的定义并没有受到《大陆架公约》太大的影响。
在此之后,国际上另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海洋法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于1982年生效,而且中日两国分别于1996年5月和6月批准了该《公约》。
因此,两国关于大陆架的定义都相当程度地参照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显然,该公约为大陆架的定义规定了两个标准,即陆块在水中自然延伸和200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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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距离。
以此为参照,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日本1996年6月14日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1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
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还包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的、200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两国的大陆架定义可以看出,中国严格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在主张200海里距离的同时,坚持大陆架是“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日本则多次强调200海里距离。
虽然,日本大陆架定义的第2条第2款实质上是强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日本应享有200海里范围以外基于自然延伸的大陆架,该国却又极力避免提到“自然延伸”一词。
两国大陆架定义的这些差异,为划界原则方面的分歧留下了隐患。
二、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分歧
东海大陆架划界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的划界问题之一,中国坚持“应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划定”。
而日本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动辄就拿出等距离中间线这张王牌,那么,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到底应当适用哪种划界原则?我们可以从国际海洋法和相关的划界实践中寻找答案。
1.等距离原则
早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来自日本的前国际法院法官Tanaka就公开宣扬,等距离原则“应被承认为国际法的根本规则”。
从日本对大陆架的定义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日本对于200海里距离情有独钟。
但是等距离原则是否就是“习惯法规则”,又能否适用于东海大陆架划界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一划界原则进行全面考察。
最早提出“等距离原则”的是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其第6条规定“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
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
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此后,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等距离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
当时,在着重论述了第6条之后,法院断言,等距离原则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它转变为法律规则。
划界时,等距离原则是第二义务,是在当事国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采用的原则,而且还是在不能被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的条件下才可以运用的原则。
此外,第6条本身还允许相关国家对它采取保留立场。
这些足以证明等距离原则不是一项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则,日内瓦公约也没有要求有关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定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区域。
等距离原则既然只是条约规则,它仅对缔约国有一定约束力,根本不能强制没有参加公约的国家采用这一原则。
作为《大陆架公约》的非缔约国,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划界没有义务适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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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日本自己对等距离原则也不是非常坚定。
1974年日本和韩国签订的《日韩关于两国大陆架南部的共同开发的协定》(中国从来不承认这一协定的合法性)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恰好位于日本与韩国假想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这一事实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它似乎可以表明日本对一贯坚持的中间线划界立场,已采取了弹性态度。
因此,日本试图在同一水域的邻接部分对中国采用中间线原则,这种主张是自相矛盾的,中国政府有充分理由严词拒绝。
2.公平原则
在联合国第三届海洋法会议期间,我国代表曾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
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
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表明中国在海洋划界中坚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
关于中日东海争端,中国同样认为两国之间东海大陆架疆界的划定,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项基本准则,以求得公平解决。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日本主张“等距离原则”是没有法律基础的,那么,中国坚持公平原则是否有依据呢?
根据习惯国际法,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
早在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公告》就宣称“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
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确认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指导原则,随后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原则,强调“公平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在海洋划界中具有重要地位。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也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从大陆架划界的国家实践和海洋法可以看出: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占主导地位”,大陆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相关情况,通过有关国家的协议来划定。
但是如何实践公平原则呢?抽象的“公平原则”可以用具体的划界原则加以补充。
具体地讲,在东海海域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就意味着应当考虑一些具体的划界原则。
三、东海大陆架划界需要考虑的具体划界原则
1.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
早在日本和韩国于1974年签订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时,我国政府就曾多次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我国政府这一严正立场是符合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准则的。
最早提出“自然延伸”概念的,也是《杜鲁门公告》。
根据该公告,“大陆架可以被认为是沿海国陆地的延伸,因而自然属于它”。
此后的国家划界实践大多遵循这一原则。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对自然延伸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
国际法院充分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行使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的原则,美国卡内基国际事实调查中心的高级研究员哈里森直言不讳地说,“从东亚的角度来看,1969年国际法院判决书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中国要求对大陆架行使管辖权直到冲绳海槽提供了法律依据”。
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地位是东海大陆架争端的一个焦点问题。
中国方面认为,冲绳海槽的存在证明了中国与日本并非共大陆架,海槽构成两国大陆架的天然界限,进行大陆架划界不应忽略海槽的存在。
而日本坚持,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海槽的影响,在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海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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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海大陆架的具体情况,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国际法院和仲裁组织的判例和各国的实践,“自然延伸原则”应是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依此划界,冲绳海槽构成了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2.相关情况原则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宣称:“划界是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协议来实现”。
在此后的海洋法和国家实践中,相关情况原则不断得到确认。
具体地讲,在东海海域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并考虑各种相关情一,况。
就意味着应当考虑钓鱼岛在划界中的地位问题,海岸线长度与大陆架面积之间应当成比例。
钓鱼岛在划界中的地位问题是划分东海大陆架时应该考虑的重要情况。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10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与之隔着冲绳海槽。
这个小岛虽然总面积只有大约6.3km2,但是如果本身拥有大陆架,它就会获得超过11700mz的大陆架。
那么,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呢?
关于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明确规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确认岛屿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能产生同样的海洋区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其第3款则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具体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来看,岛上长期无人居住,只有一些灯塔、气象站和无线电信号塔。
这些岛屿中仅钓鱼屿及黄尾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
但此二岛如果不自外界输入相当能源,能否以其本身资源维持经济生活,尚有疑问。
自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发生争端以来,中日两国政府先后发表声明宣布钓鱼岛主权归各自国家所有,学者们也纷纷从历史学、地理学和法学等角度对钓鱼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从各方面看,钓鱼岛属于中国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中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钓鱼岛归属我国。
但是,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国还是从大局出发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主张”。
在划分东海大陆架时还应该考虑“成比例原则”。
成比例原则是把地理因素作为划界应该考虑的重要情况,认为一个沿海国的海底部分与其海岸长度应该成比例。
“成比例”概念早已为海洋专家们所公认,甚至有人把成比例描述为“公平的试金石”。
布莱彻就公然宣称,“成比例是一项公平原则,即使不近似条约规则或习惯法的地位”。
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也指出,大陆架划界应该考虑“按照公平原则所进行的划界,应该产生的归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的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的要素”。
由此可见,海岸线的长度也是测算一国大陆架范围的一个客观标准。
我国杭州湾北纬30度以南的东海海岸线达900km,而日本琉球群岛,岛间距离远者达100海里以上,不构成连续的海岸线,其中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380km。
如果把成比例因素适用于北纬30度以南的地区,中日两国大陆架的比例约为2.37:1。
按照成比例因素,我国应当拥有同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例的东海大陆架区域。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
2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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