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相关术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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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指分屈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提出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2、国境

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空间,包括领陆、领海、领空。

3、关境

关境是实施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境域,即国家(地区)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空间,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完全实施同一海关法的地区”。

一般情况下,关境等千国境。但有些国家关境不等于国境。我国有港、澳、台三个单独关税区,此时关境小于国境;欧盟有25个国家适用于同一关税制度,此时关境大于国境;其他如日本等国家,无特殊悄况,此时关境等于国境。

4、实际关境

在国境内受海关监管的国际机场、码头、车站等区域。

5、虚拟关境

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七大海关监管区域,出口加T区、保税区、综合保税区、跨境保税区、物流园区、物流港区、自贸区,相当于一个最小的行政区、一个直

属机关。

6、一带一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7、北线A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一北太平洋—日本、韩国一东海(日本海)—海参威(扎旮比诺港,斯拉夫扬卡等)—(中国)浑春—(中国)延吉—(中国)吉林—(中国)长春—蒙古国一俄罗斯—欧洲(北欧,中欧,东欧,西欧,南欧)

8、北线B

中国北京—俄罗斯—德国—北欧

9、中线

中国北京—中国郑州—中国西安—中国乌鲁木齐—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一巴黎

10、南线

中国泉州一中国福州—中国广州—中国海口—中国北海—河内—吉隆坡—雅加达一科伦坡—加尔各答—内罗毕—雅典—威尼斯

11、中心线

中国连云港一中国郑州一中国西安—中国兰州—中国新疆一中亚—欧洲

12、TP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将突破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ITA)模式,达成包括

所有商品和服务在内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

13、TTIP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它是史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美欧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1/2。很大程度上,TTIP将改变世界贸易规则、产业行业标准,挑战新兴国家,尤其是金砖国家间的准贸易联盟。

14、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15、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千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16、空港保税区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机场为之服务。

17、陆港保税区

内陆经济中心,城市铁路、公路交会处,集综合物流、仓储加工、中心商务、生活居住等功能千一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产业聚集、辐射四周。

18、自贸区

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户实质上是采取自巾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19、FTA

FTA是广义的自贸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自贸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大区”。如中国近年来推动建立的东盟、中日韩自贸区等即是广义自贸区。

20、FTZ

FTZ是狭义的自贸区,国内称为“自巾贸易阳区。FTZ是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视为关境之外”。

特点是一个关境内的一小块区域,是单个主权国家(地区)的行为,一般需要进行阶网隔离,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而不是降低关税。如德国汉保自由港、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等属于FTZ。

21、属地征税

属地征税又称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22、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指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23、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24、清关

清关(Customs Clearance)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25、关税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按征收方法可分为从价关税、从揽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按商品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26、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也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门工商税收的总称。

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27、FOB

Free On Board(also named Port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

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FOB后接装运港名称,表示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交货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当货物装上船后,风险随即转移给了买方,且之后的费用(包括运费)等皆由买方承担。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8、CFR/CNF

Cost and Fright(also named Port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CFR或CNF后接目的港名称,表示卖方要承担包括到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自货物装船后转移给了买方。

29、CIF

Chst,Insurance and Fright(also named Port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丢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CIF后接目的港名称,表示卖方要承担包括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风险自货物装船后转移给了买方。

本术语虽然在CIF后,需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但它仍和FOB一样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在交单义务方面,卖方俙要提交商业发票或与之相等的电子单证。

30、FCA

Free Carrier(also 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到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本术语可适用千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31、CPT

Crriage Paid To(also named Place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起,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已从卖方转由买方负担。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果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费用和税捐。

32、CIP

Crriage Insurance Paid To(also named Place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

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规定的货币投保。

33、出口关税

出口国海关根据关税税则对所征收的关税。

出口关税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公式二: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说明:出口货物以FOB价成交,应以该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果是以其他的价格成交的,应该换算成FOB价后,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上述公式一只是说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和“出口关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计算中并无多大用处。实际计算中常用公式二。

以CIF价格成交:出口货物完税价格=(CIF-运费-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

以CFR价格成交:出口关税税额=(CFR-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

34、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Export Rebate),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

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人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如下: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采购价/(1*税率))*税率

销项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收入FOB/(1*税率))*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1)"免、抵、退税办法”(只使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注意:以FOB计税):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年应缴纳增值税额=FOB*征税率-进项税额

(2)"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即:外贸公司)

工厂的增值税=(FOB/(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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