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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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点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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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点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其他人员(除重点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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