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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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 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 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 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 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案例一
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 连带责任。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 个人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 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 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 消灭。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 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 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 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侵权责任
•一、责任形态 •二、归责原则 •三、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一、责任形态
•(一)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二)按份责任 •(三)连带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补充责任
(一)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 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 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 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 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 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 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 真正连带责任。
涉及的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依法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aidu Nhomakorabea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特征
•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 •2、是一种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4、包括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两种。 •5、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① 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 赔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 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④ 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
案例三
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 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 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法院依 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若 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 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担 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 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 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 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连 带 责 任
1、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 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 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 责任。
(二)按份责任: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 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 无连带关系
•构成按份责任的前提在于:原债属于按份之债,其 标的具有可分性;按份责任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 债权人只能就按份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执行; 某一按份责任的履行只引起特定责任份额的消灭, 不影响其他责任份额的存在;此外,在按份责任中, 对某一责任人发生效力的免责事由并不当然地对其 他责任人发生效力。
案例二
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 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 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 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 偿30万元。②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 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 万元(90%的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 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 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 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 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 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案例一
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 连带责任。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 个人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 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 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 消灭。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 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 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 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侵权责任
•一、责任形态 •二、归责原则 •三、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一、责任形态
•(一)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二)按份责任 •(三)连带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补充责任
(一)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 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 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 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 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 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 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 真正连带责任。
涉及的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依法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aidu Nhomakorabea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特征
•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 •2、是一种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4、包括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两种。 •5、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① 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 赔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 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④ 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
案例三
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 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 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法院依 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若 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 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担 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 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 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 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连 带 责 任
1、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 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 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 责任。
(二)按份责任: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 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 无连带关系
•构成按份责任的前提在于:原债属于按份之债,其 标的具有可分性;按份责任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 债权人只能就按份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执行; 某一按份责任的履行只引起特定责任份额的消灭, 不影响其他责任份额的存在;此外,在按份责任中, 对某一责任人发生效力的免责事由并不当然地对其 他责任人发生效力。
案例二
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 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 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 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 偿30万元。②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 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 万元(90%的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 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