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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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 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 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 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 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案例一
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 连带责任。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 个人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 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 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 消灭。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 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 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 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侵权责任
•一、责任形态 •二、归责原则 •三、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一、责任形态
•(一)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二)按份责任 •(三)连带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补充责任
(一)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 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 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 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 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 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 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 真正连带责任。
涉及的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依法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aidu Nhomakorabea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特征
•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 •2、是一种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4、包括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两种。 •5、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① 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 赔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 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④ 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
案例三
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 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 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法院依 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若 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 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担 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 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 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 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连 带 责 任
1、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 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 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 责任。
(二)按份责任: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 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 无连带关系
•构成按份责任的前提在于:原债属于按份之债,其 标的具有可分性;按份责任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 债权人只能就按份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执行; 某一按份责任的履行只引起特定责任份额的消灭, 不影响其他责任份额的存在;此外,在按份责任中, 对某一责任人发生效力的免责事由并不当然地对其 他责任人发生效力。
案例二
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 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 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 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 偿30万元。②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 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 万元(90%的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 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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