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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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章制度
【篇一: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和集团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机构的经营、管理、人财物及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长负责,接受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基本素质,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3.董事长下达的指示和工作指标;
4.下属各子、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
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5.集团及各子、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
6.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
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
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1.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
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
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
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8)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规划设计情况、
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变更与现场重大
签证情况、概(预)算调整情况,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情况、以及合同签订与审批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
(9)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签订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履行情况;(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11)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12)集团公司发生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整改情况。
2.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项目公司总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离任人任职终结时,对其发生过的经济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并提出有关意见与建议,为公司确定或解除其经济责任提供参考。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专项尽职调查审计:公司对外投资和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单位进行专项的尽职调查审计,如有必要配合律师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4)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3.董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第十五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子、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