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研究
老年人犯罪特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老年人犯罪特点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的健康与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其他年龄层的犯罪存在明显差异,需要制定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1.犯罪目的多为借贷或经济原因。
由于老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往往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或是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等,而在社会中缺少相应的保障和帮助,所以有很多老年人选择走上犯罪道路。
2.犯罪手段单一。
由于老年人年龄的限制,导致他们的身体机能下降,思维迟缓,往往只能采用比较简单的犯罪手段,如撬锁、进门抢劫等。
3.犯罪动机复杂。
在社会中老年人往往遭受冷落和孤独,加上对生活与人的失望,让他们的心态异常矛盾。
同时,很多老年人又由于生活困难而选择犯罪,也可能是由于第三方的诈骗等原因而导致其选择走上犯罪道路。
二、老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老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还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严重威胁。
1.犯罪影响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的稳定是社会基本的要求,而老年人犯罪容易破坏社会治安的稳定。
2.犯罪引发社会恐慌。
老年人犯罪舆论的关注度大,容易引发老年人对社会的恐慌与不信任,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犯罪损害社会正义。
老年人犯罪严重侵犯了社会正义,社会的公众认知与观感会对老年人的行为产生质疑。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1.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较少的社会保障与相对逊色的医保体系都使得老年人的生活与医疗方面亟需改善2.家庭关系紧张。
由长期的抚养和照顾老年人所带来的心理疲劳和财务负担,使得很多家庭关系发生了矛盾和冲突3.文化程度低。
大多数老年人受过的教育和接受的文化都比较低,使他们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特别容易受到抽象的骗局4.社会关注度低。
由于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待遇处于劣势,缺乏足够的社会关注与帮助四、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政策层面上加强对老年人的保障与关爱,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财务状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检察机关老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重点领域若干问题研究

87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对可复制性机制的探索加强对老年人犯罪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机制的探索,可以从决定程序与救济机制两方面加以研究,一般应包括检委会讨论和上级院备案审查两个环节,并赋予公安机关不服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的权力。
6至于被暂缓起诉的标准,笔者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细化:“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老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具备看护条件等事实,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综合衡量有无起诉必要。
注释:1石玲.论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政策[J].犯罪研究,2018,(2):55-56.2李长岷.对老年智能衰退的心理学分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杜会科学版),1991,(2):81.庞伟.老年认知功能衰退的营养干预及其相关机制研究[C].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论文集,2008:17.3叶建丰,朱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49.4朴成日.日本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对策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刑事犯罪中老年人受害现状与防范措施的考察[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113-115.5邹震宇,李轲.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实效化问题研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网[DB/OL].http://10.31.5.200/llyj/ztdy/yyxztdy/t20180717_201695.htm,2018-9-28.6彭俊.暂缓起诉制度在中国的展开——以能动检察为背景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2,(8):99-100.(作者:顾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六部主任、检察官)监管,实行正面清单制度。
“一行三会”完善保护老年人金融权益的倾斜性规范,在审判机关、仲裁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设立专项投诉受理机制。
三、以程序为重点,落实老年人司法保护要求以程序为重点,笔者认为应从三个层面加以考量:1、在日常工作机制层面,程序适用上区分轻重缓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老年人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适度放缓办案节奏,以求能够全面细致了解犯罪动机和原因,并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作出正确评估。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
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
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
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分析现有辩护策略的优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其从宽处理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简化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有效辩护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四、现有辩护策略分析1. 全面认罪策略:被告人全面承认犯罪事实,以期获得从宽处理。
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能够简化诉讼过程,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如果被告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可能导致其无法争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2. 部分否认策略: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以期在部分事实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否认的部分,同时也需要权衡否认的风险。
3. 积极辩护策略: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积极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期获得更轻的处罚。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
五、有效辩护的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具体内容。
2. 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确保被告人在提出辩护理由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老年人犯罪的调研报告

老年人犯罪的调研报告标题:老年人犯罪的调研报告引言:老年人犯罪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对策,我们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调研。
本报告旨在分析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同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老年人犯罪的现状:1.老年人犯罪率上升:根据我们的调研数据,老年人犯罪率呈年增长趋势,并且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化,包括财产犯罪、非法行医、家庭暴力等。
2.老年人犯罪案件多发地区: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犯罪案件在一些社区和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可能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和社会保障不完善有关。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1.经济因素:一些老年人因为养老金和其他收入的不足,生活压力增大,被迫参与犯罪活动以解决经济困难。
2.心理因素:部分老年人产生沮丧、孤独等负面情绪,缺乏亲情支持和社交圈子,从而易于陷入犯罪行为。
3.社会因素: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照顾程度不够,缺乏专门的老年人犯罪预防和救助措施,使得老年人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三、老年人犯罪的危害:1.对老年人自身的伤害:犯罪行为会导致老年人身体受伤、经济损失等,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2.对家庭的破坏:老年人犯罪不仅损害自己,还对家庭造成巨大影响,家庭关系恶化,庞大的心理负担给家人带来困扰。
3.对社会的危害:老年人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了社会成本,减弱了社区的安全感与凝聚力。
四、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1.提高老年人福利待遇:加大老年人养老金和社会福利的投入,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减少老年人因经济压力而参与犯罪的可能性。
2.完善老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建立老年人犯罪预防机构,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知识培训,增加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情绪调节能力。
3.加强社区关爱力度:建立老年人关爱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社区活动,提供社交机会,减少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压力。
4.加强执法力度:完善老年人犯罪举报机制,加大对老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社区环境。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旦圭!:.i l篮豳匿翟豳对耄罩八犯罪从宽处理阉题曲搡讨孙靖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系统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殊刑事责任。
本文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等方面着手,针对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73-02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老年人违法犯罪也处于上升趋势,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遏制老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刻不容缓。
所谓“老年人犯罪”,通常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尽管这个标准并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阶段的个体差异,但却便于研究和使用。
笔者拟就我国老年人犯罪特点、立法现状等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探讨,并针对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k)(草案)》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一是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性犯罪突出,女性则以扰乱社会治安及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为主。
二是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以非暴力型犯罪为主。
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问接性的犯罪手段。
三是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
老年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放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或者其他老人为侵犯对象。
四是从犯罪主体特征看,老年人犯罪多为文化层次偏低的人,农村老人犯罪较多,以男性为主。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应引起注意。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刑事辩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诉讼程序。
该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
此外,有效辩护还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有效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一)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情节。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应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时也要关注案件的其他细节,为有效辩护提供依据。
(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等,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机遇。
同时,律师还应关注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综合运用各种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三)注重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与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律师应注重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与协商。
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了解其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认罪认罚策略。
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应坚持原则,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结果。
(四)合理运用庭审技巧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合理运用庭审技巧,如质证、辩论等,充分展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等情节。
《2024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在量刑从宽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以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理。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把握量刑从宽的尺度,如何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对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学术研究报告等。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还对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制度及其量刑从宽的规定。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现状分析1. 量刑从宽的适用情况: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较高,量刑从宽的幅度也因案件性质、情节、被告人态度等因素而异。
2. 量刑从宽的尺度把握: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在量刑从宽的尺度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较为严格,有的则较为宽松。
这主要是由于法官对法律政策的理解、案件性质的判断、被告人态度的评估等因素的影响。
3. 量刑从宽的问题与挑战: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在量刑从宽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量刑幅度不明确、从宽幅度过大或过小等,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实证分析1. 量刑从宽与案件性质、情节的关系: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量刑从宽的幅度与案件性质、情节密切相关。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某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质量、有效果的辩护成为了辩护律师的必备技能和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处理。
该程序的主要特征是注重被追诉人的自愿性、真实性和从宽处罚的激励性。
这一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同时也为被追诉人提供了从宽处理的途径。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虽然强调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但有效的辩护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有效的辩护可以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通过有效辩护,律师能够与检方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争取从宽处理的可能性。
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应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为被追诉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
四、有效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一)深入了解案情,全面分析证据律师应深入了解案情,全面分析证据,为被追诉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在分析证据时,要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找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情节。
(二)挖掘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积极挖掘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量刑情节等。
在提出申请时,要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与检方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律师应与检方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
通过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检方和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四)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和策略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和策略,如交叉询问证人、质疑证据的真实性等。
同时,要尊重法庭的权威和尊严,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进行辩护。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其 实 , 的责 任 能力不 仅是 随着 年龄 的增 长 面逐 年 。 人
巴西刑法 典》 3 规定 :对 被 判处 监禁 刑 的犯 第 0条 “ 阶段 , 责任 能力还 有一 个 逐 渐减 弱 , 其 直至 衰 竭 的过 年《 超过 2年的 , 以宣告缓 刑 可
法 实践中有关问题提 出了 自己的看 法。
关键词 : 老年人; 年龄; 责任能力; 处罚 中图分 类号 :94 /1 9 文献标 识码 : A
老年人犯罪 问题 , 是刑 法 理论 上 自然 人主 体 犯 罪 和国刑法典》 1 条第 2 第 吕 款规定 :6 岁以上的男人 、 “0
由于老年人刑 事责 任能 力 的特 殊性 , 界 上许 多 二 等 。 世 ” 2抗 日战争 时期 13 年 《 、 99 陕甘 宁边 区抗 1 争 3战 前世 界大 陆法系 与海洋 法 系两大 法 系 国家 , 都对 犯 时期惩治汉 奸条例》 9条规定 :犯第 2 太 第 “ 条各 款之
年人起始 年龄 , 而无男 女差 别 。
1第 二次 国 内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当 时苏 维 埃 政 府 、
2 国外刑法关于老年刑事责 任的规定
国家 的刑 事立 法对 老 年 人 刑 事 责任 有 特别 规 定。 目
赣东北特区制定 了《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第
2 条 规定 : ……满 8 9 “ 0岁 人 犯 罪 者 , 减 本刑 一 等 或 得
1 国 内外 关 于老 年 人 起 始 年龄 的 规定
关于 老年人 的起始 年龄 . 国不 尽 相 同。有 的规 各 定为 如 岁 , 有的规定 为 5 5岁 , 还有 的规定 为 6 0岁 , 甚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浅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09监狱学试点2班唐海廷学号:19号摘要: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实体到程序都要求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的老年人犯罪,处理仍要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处理。
目前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也提出了对老年人要减轻处罚,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判处死刑。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社会日益关注的今天,我国的老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为什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结合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谈谈在和谐社会下对老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一、老年犯罪的概念老年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老年人实施的犯罪。
因此,“老年犯罪”与“老年人犯罪”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
老年人是依据主体的年龄标准划分而形成的一种类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类年龄阶段划分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
虽然从各国规定看,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但大多数国家当前都认同60岁这一年龄认定标准,我国也采用这一标准。
①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为60周岁,为老年人年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从我国的退休制度看,女55岁、男60岁为退休年龄,而退休是人们步入老年的重要标志和转折点。
因而我国采用60周岁这一年龄标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

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2010年1月第l期(总第158期宁夏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inNint~xiaNo.1.Jan.2010Gen.No.158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薛正俭,陈宏涛(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宁夏银川750001)摘要:本文实证分析了”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存在的实践与法律规定问题.通过提出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并结合刑罚实际执行情况,提出通过实现近期和远期两个设想来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词: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10)01—0O24—04“老弱病残犯”是一种”特殊罪犯”(另一种是”未成年犯”).对于”老弱病残犯”,《监狱法》没有明文的规定,但监狱对之行刑应当体现出人文主义精神和宽恕性质,应当满足人们的社会心理要求,满足社会怜老恤弱的道德要求,是符合社会同情与宽容的心理的.因此,加强”老弱病残犯”的个别化处遇,对在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老弱病残范围,嵌失再危害社会能力等,应考虑特殊情况,本着立法精神,适当放宽假,减,保条件,期限和程序等,变通性适用法律规制.基于这种考虑,并结合”两个”监狱在”老弱病残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设想,以求教同仁.一,标本:银川地区两所监狱”老残病犯”刑罚执行情况①(一)”老弱病残犯”基本情况银川地区现有监狱两所,即:银川监狱和宁夏女子监狱.银川监狱是宁夏唯一一所关押被判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重刑犯监狱,宁夏女子监狱是宁夏唯一一所关押女犯,未成年犯的监狱.截至2007年1O月,银川地区两所监狱关押罪犯3500人,有”老弱病残犯”254人,占在押犯总量的7.26%.其中6O岁以上的老年罪犯(年龄最大的81岁,70岁以上的15人)51人,占押犯总量的1.5%;伤残罪犯(包括肢体和功能残疾,dxJL麻痹症,脑萎缩,癫痫,椎骨骨折断裂,眼睛失明等)有40人,占在押犯总量的1.1%;病犯(包括高m压,心脏病,肝硬化,性病,肿瘤,哮喘,全身烧伤,精神病,肺结核,艾滋病等)有163人,占在押犯总量的4.7%.(二)”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的特点1.在狱内基本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2.基本无劳动能力,许多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照顾起居.罪犯吕琳,35岁,因故意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实际服刑已6年6个月,余刑1年6个月,因腰椎骨折多年,双下肢麻木无力,不能独立行走,需人照顾,连续3年未减刑假释.3.服刑期适用减刑,假释率低.减刑主要通过劳动挣取减刑分获得,两狱的”老弱病残犯”基本无法通过这一方式完成减刑.统计表明,连续2年以上未减过刑的有l17人,占”老残病犯”押犯总量的46.06%,连续3年以上未减过刑有61人,占”老弱病残犯”押t犯总量的24.02%.近五年累计假释罪犯109人,其巾”老弱病残犯”36人,占假释犯的36%.罪犯杨生义,81岁,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16年7个月,患高血压病多年,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人也挣不上减刑分,将近13年未减过刑;罪犯马文学,7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服刑已15年10个月,Jl!=l老年痴呆症多年,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人又挣不上减刑分,将近4年时间未减过刑.4.情绪不稳,不利改造.罪犯马万林,35岁,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患艾滋病,乙肝,丙肝,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其他罪犯又不敢与其接触,情绪不稳定,身体状况不好,本人挣不上减刑分,将近4年时间未减过刑.5.受监狱医疗条件和水平限制,”老弱病残犯”难以得到有效救治.两所监狱”病犯”大都在监狱医院,病残监区服刑,因监狱医疗条件所限,有些罪犯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经统计,2005年以来银川收稿日期:20o9一o5~05作者简介:薛正俭(1970一),男,宁夏固原人,法律硕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一24—地f)’=狱发生---’Ill,P,因病死亡习件l1起,占”老弱病残犯”押犯总位的4.33%.罪犯康友子,50岁,1994年12因盗窃’11’:-30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9月26日,在劳动时突然晕倒昏迷不醒,在监狱医院治疗巾出现昏迷,大小便失禁.遂送往驻地某医院检查治疗.9月29日,康友予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脑jJ:m;2.脑疝;3.上消化道出血;4.肺部感染.(三)”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1.埘”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的使用率低“老j;5;病残犯”减刑,假释通用率较低,银川监狱连续两年没有通用减刑的有ll7名,占到整个”老弱病残犯”的46%.近年累汁似释罪犯109人,其lI1”老弱病残犯”36人,占假释犯的36%.减刑假释适用率低的主要原:一足减刑假释后不敛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不好把握.虽然敲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笫十条和第十四条,对《刑法》第;k-t---条的规定作了解释,但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班犯,失作案能力的条}:仍然不好认定.二足监狱对罪犯住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的考核,多是对行为表现的评价.而有些犯的行为表现确实存在一定的功利性,隐蔽性和投机性.犯f}I狱后是否不致违法或重新犯罪,就当前的考核状况而青还难下定论.三足适用法律在思想上仃顾虑,干订犯似释后次违法犯罪给自己带来负断影响,垒责任追究.足在”放宽性假释”方西没有真正体现宽_村I济政策的规定.从现有的法{_l!规定看,”放宽性似释”休现宽严牛¨济政策的规定并不少,只是在实际操作?Il’fll于受执法理念的影响,因而现有法律法规对落实宽7_舸l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在实践层而上还没有得到_效的落实.五是犯假l释后的监督考验措施的落实难以保证.2.实践与法律规定的矛厢刑法规定累犯和严重力犯罪不能适用假释,而在实践Ill,X于此类犯却敞-刀:希减刑的大门,他们并不会因为得不到假释而推迟出狱时问.据统计.此类罪犯小,有‘“犯通过减刑提前丁30%左右的时问重返社会.哥}实,)f未达到刑法的约口的实践证明,通过减刑让这类犯提前30%~50%的时问重返社会做~个自ll1公,ij为什么m使J”似释办法让包括”老弱病残犯”在内的犯提前30%一50%的I计问到社区去矫正呢?影Il融假释的适川,不仅有法律上,制度上的问题,还有认识上的问题.贯彻宽严榭济刑习f司法政策,不仅仅要转变执法观念,而且要完善法律和规范制度方面下工夫.二,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老弱病残犯”特殊处遇的理论基础1.刑蹦执行个别化原则发展综述刑H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而刑个别化论便足近代刑法学派理论体系当l}1的一个儆为重要的研究成果.1898年,法困学者雷蒙?萨谮伊捉…并n论述了刑罚个别化理论.他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内涵出该首先为法律上的个别化,即在判处刑蹦之前n1法律习F前lJJIl以规定;其次为司法上的个别化,即fl1法官根据案情决定的个别化,这是最为理想的;其三为执行上的个别化,此指在处罚过程【f1决定的个别化.长;9】以来,雷蒙?萨雷伊的以上的阐述被视为关于刑铷个别化之形式与阶段的经典划分,即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直至今日,也仍然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刑罚个别化强调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通用相应的刑铡,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个别化理论建构在行为决定论的哲学基础之上,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心理,生理情状与其周围环境交互影响的产物,并非m于意志自I}】,更无所谓人人同的自d1意志.因此,应受惩的不应是行为而应当是行为人,国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人格素质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矫正,使之不再危害社会,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口的.刑罚个别化思想诞生之后,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其刑列适用的理性特色为各围刑班立法及司法所采纳和借鉴,许多国家都在其刑法典小规定或体现厂jf《个)jI】化.我围刑法虽未直接使用刑罚个别化一浏,但)的川关规定也体现丫刑个别化的原则,比如火于特殊犯休的量刑的特殊规定,以及累犯,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的规定等,都不难看到刑{=;j个别化的影子2.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价ffi所册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就足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给予罪犯个别处遇.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是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法律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必须考虑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谴责的程度和预防罪犯再犯的情况.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直接口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个别处遇,促进刑n执行,使刑罚执行能够取得既有利于犯罪人也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主要有三个价值:一是惩犯罪者,并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实现刑蹦的惩戒正义.对罪犯实施惩踟足刑I}H的基本职能.刑H发惩跏罪犯的职能离不,r刑罚执行.而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于考虑r犯所犯罪行应受责难的情况,对犯的惩罚尽可能做到与罪犯应当受到的责难村j一致,因而成为实现刑惩戒义的最佳的刑蹦执行方式.二是矫正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人们很早就提出矫正罪犯的思想,但直到今-人对于罪犯能否被矫正的问题,尚无一致的认识.但一个班实不容否认,实践巾一些罪犯已经得到矫正.既然罪犯可以被矫正,那么jftl~:;l执行个别化原则在矫正罪犯的活动llI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矫正艰犯,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价值.三是为刑U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提供具体的,丰富的经验,并且充分体现丫行刑所具有的_舸1对独立性.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现途径及对”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的借鉴意义在刑罚执行过程IIl,刑罚执行机关能否做到对犯实一25—行个别化处遇,这与罪犯分类,刑罚执行内容,罪犯的实际表现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的能力,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其巾,罪犯分类和刑铷执行内容是重要的综合性因索.罪犯分类是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基础.罪犯分类的直接目的是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刑罚内容,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所实施的内容不同的刑罚是以罪犯分类为基础的.我国现行的罪犯分类是将纵向分类和横向分类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分类.所谓横向分类是指依据罪犯的性别,年龄,罪犯主观恶性大小及改造难易程度,罪犯精神状态等的不同对罪犯进行的分类.女¨根据性别不同将罪犯分为男犯和女犯等.所谓纵向分类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巾根据罪犯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对罪犯持续进行的分类.当然,刑罚执行内容由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的各种活动,活动的程序和方法等构成.刑罚执行的内容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利,类密切相关.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种类不同,刑罚执行的内容也就不同.当代刑罚执行在内容上的变化适应了刑罚人道化,个别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而刑罚执行内容的多样化有利于促进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现.多样化的刑罚执行内容为建立刑罚个别化机制创造了前提条件.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机制实际是罪犯及罪犯处遇的关系,因而刑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现是使罪犯处遇与罪犯之间建立合理化的关系,使罪犯处遇能同罪犯所判刑期,矫正期间表现,年龄,人格等一致,使不同的罪犯处遇与不同类别的罪犯相一致,从而促进刑蹦执行日的的实现.而建立罪犯处遇与罪犯之间的合翘!关系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刑罚执行的内容.只有确定了刑罚执行内容,才有可能解决怎样执行刑罚的问题. 三,完善”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的对策设想目前,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新的监狱管理体制正在酝酿形成之巾.因此,完善“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对于解决”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基于此考虑,并结合实情,现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远期和近期两步设想.(一)远期设想:制定专门的《罪犯减刑,假释办法》改革监狱体制为刑罚执行功能的强化创造了必要条件,条件成熟时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减刑,假释办法》,便于统一操作.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关法条之规定及立法精神,将各法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的条文内容进行细化,释义,延伸和补充,形成较为明确的能够统一,规范全国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规定,摒弃部门和地方性不规范的规章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如1998年6月,1997年1O月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对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作了规定, 2003年司法部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规范了监狱内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一26一的程序,但只是一个程序规定,没有体现减刑,假释实体内容.制定的全国统一《罪犯减刑,假释办法》中应明确罪犯特别是”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程序,条件,标准,法院裁定及送达的程序及监狱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关系等内容,以确保执行机关依法行刑.(二)近期设想:兼固刑罚目的,完善”老弱病残犯”适用减刑,假释规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的两个重要目的.所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老弱病残犯”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犯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监狱的法律关系不再是一种国家对罪犯的绝对关系,而是已发展成为国家和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恢复权利关系,实现社会责任.监禁刑作为除死刑以外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来说,适用之很有必要.对于这样一些犯罪人判处监禁刑,可以通过监禁措施控制他们的行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于人身危险性较低,不再危害社会的”老弱病残犯”,落实宽严棚济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1.执法中要尽可能体现宽严丰¨济刑事司法政策.“老弱病残犯”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在刑罚执行时,应该给予相应关注.在刑罚执行内容上,可以提供适宜”老弱病残犯”生活的条件,分另U归类关押,就地关,提供一定的医疗技术条件等.应当规定”老弱病残犯”可以自愿劳动.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在保证刑罚执行功能的前提下,规定对有重疾而没有社会危险的服刑人员,应当建议尽可能采用保外就医;对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以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予以假释,使假释的适用经常化,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监所检察人员要转变思路,正确理解和应用宽严棚济的刑事政策.当前,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改变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法院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活动等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探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 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对有重疾而没有社会危险的服刑人员,应当建议尽可能采用保外就医.2.建立”老弱病残犯”非正常劳动力等级鉴定制度.《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能力是因人而异的,在罪犯劳动改造方面片面强调多劳多得只能是表面的公平而非实际的公正,而且罪犯的劳动成果与罪犯的改造成果息息栩关.劳动改造成果与罪犯的减刑似释等奖惩直接挂钩,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改造考核分,劳动报酬等,最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罪犯的减刑假释,如果忽视罪犯劳动能力的差别,片面强调一视同仁, 将实一t-造成对老病残犯的不公平,扼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冈此,对”老弱病残犯”实行劳动力等级鉴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老弱病残犯”1正常劳动力等级鉴定制度,更能体现f,嗣刑蹦及矫正制度的社会化原则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在有关规定巾应当明确,对于经鉴定完全i!乏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患者,不具帑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措施.这样, “老病残犯”执行ffI,既能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束,同时又接受家庭和社区群众的监督与教育,使”老弱病残犯”同家庭和社会保持联系,有助家庭解决其生活困难,利于”老弱病残犯”改造和早日In]归社会.3.应放低”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门槛”条件.根据我闻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假释的,必须执行刑罚一半以上,兀19J徒刑的,必须执行十年,此外,减刑的幅度也过小. 对于”老弱病残犯”尤其是老年人,由于其身体自然生理老化,剩余生命有限,刑法这种规定就缺乏实际意义.因此,可以对”老弱病残犯”作出一些较为宽缓的规定.笔以为,对”老弱病残犯”需要假释的,刑法规定应该改为:只要执行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H可;对于”老弱病残犯”减刑的幅度也应该增大.在刑罚执行上,体现出对“老弱病残犯”的人道关怀.另外,还可直接就”老弱病残犯”的年龄划定界线,到龄即可减刑,似释或者其他方式监外执行.去年,四JIl省有父部¨l【】2合制定出台丰¨关规定,明确了老病残罪犯的具体范…,年满6O周岁的女性罪犯和年满65周岁的男性罪犯,凡身体残疾,生活难以白竭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Ⅲ,但不含自伤自残罪犯者,经监狱考核,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捉请假释.同时,对身忠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丧失劳动能力等5种老病残罪犯可予监外执行.4.调牦”老弱病残犯”减刑与假释的通用度减刑和假释是俩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改造方面都有积极的功效.对”老弱病残犯”,,,结合实际,近时地调整减刑与假释的适用度,注重二者的有效对接,做到有的放矢.‘先,针对似释适用率低的问题,在当前落实宽严栩济刑习司法政策的要求下,对”老弱病残犯”应该多适用似释.假释作为对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措施,不仅能彳『效地预防犯的发生,又可以极大地节约刑罚资源,足贯彻落实宽严村I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可以使“老弱病残犯”出狱后,在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巾逐渐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一下被抛人社会而无所适从,最大程度地避免重新犯罪.假释只是执行场所的变更,从降低刑事奖励的执法风险看,具有收监执行的风险防范J0L~J 的假释制度无疑比减刑制度更安全.其次,在日常的减刑假释工作小,监狱应该积极实践对”老弱病残犯”的改造质量评估,提高对”老弱病残犯”确有悔改表现和是否会重新违法犯罪的判断力.5.将”老弱病残犯”纳入”社区矫正”之ff1我国社区矫正通常足将符合社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m专门的国家机荚在丰¨关社会团体和民问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03年7月10El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等18个省(直辅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罪犯.”老弱病残犯”是设定的重点对象之一.它倡导刑罚宽缓化,呈现”轻其轻”的刑事政策选择趋向.『_}1于司法实践lfl的重刑主义影响较深,JJll之从快从严的严打刑事政策,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得到判决和适用.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善恶报应的思想在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rf,存在,其刑蹦王!l念足,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严而又苛,监外执行对象也仅限于少数JL种犯罪分子,这就从实践应Ⅲ的角度大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范围.在此背景下,对”老弱病残犯”的刑罚执行也受到一定影响,没有很好地引入社区矫正对”老弱病残犯”的应有作用.其实,罪犯矫正不再是简单的惩罚与教育活动,因社区的参与而赋予了社会性;刑罚执行不再足单纯的司法活动,因民众的参与而赋予了民主性.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非监禁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提高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围家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因此,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全面展开.《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并未作出修订,行刑制度不能有根本性突破,社区矫正只能住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司法资源的重新整合,行刑制度在“老弱病残犯”环节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正.同时,检察机关要lJJll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征社矫正T4”I-:依法,公正地进行.注释:①数据均自《宁检察))2008年第1期陈宏涛《监狱”老弱病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及落实宽严棚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资料整,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1O月.(责任编辑李保平)一27—。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基础上,对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以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二是通过从宽处理,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矛盾。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刑事自诉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
2. 实施效果:自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该制度也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例如,需要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适用范围等,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律师参与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度对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律师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仍有待提高。
3. 公众认知度: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较低,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制度的了解和信任程度不足,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完善建议1. 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适用范围等,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刑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老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老年人犯罪调查报告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
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
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
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犯罪特点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10月,忻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
2001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02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03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
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
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
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
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致使老年人走向歧途。
2、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
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
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障碍,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有关老年人犯罪问题的探讨

有关老年人犯罪问题的探讨【摘要】老年人犯罪现象在社会上逐渐增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首先分析了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原因,随后探讨了社会环境因素、身体健康问题、心理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法律制度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
在提出了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包括加强社会关爱老年人的重要性。
通过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引起社会的重视,促进建立更加健全的老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现象、原因分析、社会环境因素、身体健康、心理因素、经济因素、法律制度、预防措施、社会关爱、重要性。
1. 引言1.1 老年人犯罪现象的现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增大,老年人犯罪现象也逐渐凸显出来。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范围也逐渐扩大。
老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家庭暴力、涉黄涉毒等多种形式,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老年人犯罪现象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老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参与到犯罪行为中;老年人犯罪多为多发性犯罪,一些老年人经常性地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老年人犯罪往往以隐蔽性较强,很难被社会发现和制止。
老年人犯罪现象的蔓延给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探究老年人犯罪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对预防和遏制老年人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2 老年人犯罪原因分析老年人犯罪现象的原因有着复杂的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从生理上进行分析。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逐渐恶化,一些老年人可能因为疾病、疼痛等生理问题而无法正常工作或得到良好的生活质量,从而产生犯罪行为以谋取生计或寻求刺激。
心理因素也是老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可能会面临孤独、抑郁、失落等心理问题,缺乏情感支持和交流,导致他们产生犯罪冲动。
一些老年人可能由于过度焦虑、焦躁等情绪问题,导致认知能力下降,无法正确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误入犯罪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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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研究
作者:马莹莹 赵瑞雪向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矜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立法传统,反映了人道主义精神。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的立法机构在矜老传统的基础上,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正是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恤刑思想,不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使我国刑事立法结构更加健全,符合刑法精神和刑罚目的,符合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谦抑原则
一、老年人犯罪概述
(一)老年人犯罪的定义
何为“老年人”呢?在我国退休年龄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但是1982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老龄问题大会”首次将老年人的年龄正式界定为60周岁,我国在1996年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因此,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
(二)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
根据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接近14%。
据联合国说法,老龄化国家是指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以上。
老龄化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同年全国老龄办预计,五年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7%;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约占老年人口的近14,人口结构的转变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老年人犯罪问题。
近年来老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据调查,我国A省B市C区2007-2012五个年度中,该区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1324起,其中老年人作案101起,占破获案件总数的531%。
案件种类涉嫌故意伤害的最多,其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盗窃、诈骗、强奸,妨害公务和损坏公私财物等。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
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老年人在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下发生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行为。
第二,长期缺乏关爱,缺少精神慰藉。
老年人的子女对老人疏于照顾,使老年人孤独情绪蔓延无处倾诉。
老年人在退休后无法很快适应新生活,他们无法实现自我价值,无法获得成就感,加上体力和精神状况下降,使老年人消极颓废,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社会福利不到位。
当今社会物价飞涨,部分老年人退休后本身积蓄少,子女尚不能给予补贴,生病时又需要大量金钱的投入,这就容易导致侵害财产型犯罪的发生。
第四,长期独居的老年人性格孤僻引发强烈的占有欲和报复欲,加上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导致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
(四)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以A省B市C区司法机关2007-2012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例,老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第二,两抢一盗、人身伤害案件居多;第三,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孤寡老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第四,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第五,老年人犯罪案件占总案件不到5%,男性犯罪多于女性,农村老年人犯罪多于城市,采取手段多为非暴力性的。
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因
(一)体现我国矜老的传统文化
矜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立法传统。
“矜老原则”是法律儒家化发展的结果,是指在刑罚上给予犯罪的老年人较为宽厚的处罚,源于“德主刑辅、明德慎刑”的恤刑思想,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时期。
它的思想基础符合一般公众的刑罚观。
虽然这一传统没有被我国现行刑法全面采纳,但是作为立法传统,立法者不能忽视该理论渊源。
(二)老年人犯罪后再犯的概率小,社会危害小
首先,老年人犯罪率较低,其次,多数老年人犯罪是由于孤独、不被重视、子女疏于照顾,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亲人及社会对老年人生存现状做出改善,犯罪的机率就会降低很多。
最后,老年人即使想再犯罪也力不从心,所以老年人再犯罪的机率很小。
(三)符合刑事立法的趋势
一般来说,老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危害性小,对其从宽处理是保障人权的体现,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本质是尽量使用较为宽松的刑罚手段。
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老年罪犯生病治疗费用过高,关押老年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刑罚的经济性原则不符。
比照未成年罪犯,由社会来改造老年人,不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五)符合刑罚目的性原则
对老年犯罪人采取轻于一般犯罪人的责任标准,符合我国刑法目的性原则,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对老年人犯罪应当以预防和改造为主,严惩不但无法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还有可能适得其反,与保障人权相悖。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建议
(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为使老年人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彻底根除老年人犯罪的经济原因。
(三)加强道德宣传与法制宣传
首先,加强道德宣传。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和社会都要给予老人关怀;其次,要重视对老年人精神的慰藉。
同时司法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深入到农村,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
(四)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注度
政府和福利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度,尤其是空巢老人这样的特殊群里,老年人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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