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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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证明:1.存在缺陷或不合 理的危险;2.因缺陷致害;3.
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 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
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 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 售者应承担责任的规责原则。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从汽车零售 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汽车时突 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车祸的原因是由于 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理的检查,也可能发现 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官认为:任何商品,依其本 质如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均属危险产品,在制造 人可以知悉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会不经试验就使用该 产品时,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制造人对 该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负有疏 忽行为责任,给予原告赔偿。
?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品缺陷
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
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
负有举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1.设计或制造有缺陷;2.缺陷保持到 受害;3.原告未知;4.使用得当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 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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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实践 中一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
?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 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则用于处理产品责 任案件。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具代表 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 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
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动的
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 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利哥特杂货公司买 了一只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 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 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 合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根据 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
3.严格责任原则
1963 年美国“格 林曼诉尤巴电器公 司案”确立的原则
2.担保责任理论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 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 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 由被告引起的, 但必须证明: 1.伤害与损害的发 生;2.产品存在; 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4.确实 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 5.他是担保 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
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或缺陷 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 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 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 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 护意识。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 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 1842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 古老最著名的案例(教材P409)。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 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 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 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 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2.产品责任
含义: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 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负责赔偿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 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 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根据这项原则,只要产 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卖 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也不论卖主在制造或销售 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卖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可在一次产品责任的诉讼中把所有原则都用上,
让法官裁定用哪个原则判决,否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
可再行起诉。 保护最充分起诉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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