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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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2)
一、影子银行概述 (3)
(一)影子银行简介 (3)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3)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 (4)
(一)尚未建立健全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4)
(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4)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5)
(四)金融创新优先于金融监管 (5)
(五)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不力 (6)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 (6)
(一)完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6)
(二)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 (7)
(三)继续强化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 (8)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8)
(五)进一步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8)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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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影子银行”引起了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警惕,并开始对它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影子银行虽然对我国金融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但同时影子银行的潜在威胁也在扩大。
本文以我国影子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从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与在监管现状的分析的基础之上,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加强和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性建议。
在我国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现状下,对影子银行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将对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政策性建议;
Abstract
After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2008, shadow banking attracted the high vigilance of national regulators and began to conduct more in-depth research on i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our financial industry, shadow banking has greatly helped our country's financial innovation abilit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potential threat of shadow banking is also expanding.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shadow banking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upervis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hadow bank in China.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we can get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country's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Und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more in-depth research on shadow banking will be of grea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financial industry.
Key Words:Shadow banking; Supervis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引言
跟欧美等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起步的比较晚,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约占全球总规模的百分之三,国内市场出现一系列具有了影子银行的一些特征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虽然起步的比较晚,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迅速,影子银行的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其重要性凸显的同时,也要注重其风险。
影子银行是金融市场创新的产物,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变得越来越复杂,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这样更能够规避监管,影子银行在业务上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往来越来越频繁,关联度更加紧密。
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还存在着诸多漏洞,在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主体等方面都还不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困扰监管机构的难题,提出完善影子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能够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风险监管,正确引导和规范影子银行行为,促进其合理健康发展,保持金融创新的活力,更好为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
一、影子银行概述
(一)影子银行简介
国内外关于影子银行的含义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国外大多数认为影子银行是受监管程度很低的金融机构,不具备向央行融资的资格,也不受央行的监管,得不到中央银行担保的容易引发风险的信用中介;国内认为影子银行一般是受监管程度较低或者是监管机构就是没有监管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
简单的来说,影子银行是那些给需要资金融通的人提供贷款,但是除了正规传统银行之外的一些金融机构,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一些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地下钱庄、各类私募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影子银行靠着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交易,具有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为很多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贷款,具有高杠杆、高期限错配的特点,证券化程度高,而且产品结构复杂,信息透明度比较低。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也得到了空前得发展,关于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也引发关注。
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比较混乱,目前我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两会”,监管机构联系密切,但是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异同,监管机构意见无法统一,业务方面较多重叠,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真空监管,导致监管效率降低[3],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我国监管机构推出了一些方案。
1.将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纳入监管
银监会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同时加大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非正规融资活动、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也规定,表外资产必须计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中。
上述一系列行为要求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把融资型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归为监管范畴,通过这样把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归为监管范畴。
2.加强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
民间借贷透明度低,风险隐患大,目前也尚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措施,虽然之前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的标准,但是操作的有效性不高,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人贷款和非金融机构为目的性的吸收存款,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上,但是现实可行性也不强,现象很普遍,监管方对于这块区域的覆盖程度教低,需尽快出台相
应法律制度,让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出台
网络贷款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形成的多样化产品,巨大的利益促使它快速发展,网贷平台暴雷事件近期也频频出现在新闻上,成为公众焦点话题,之前虽然银监会规定了P2P 平台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标准以上,对 P2P 将采取杠杆的限制,但是政策上还尚未出台专门应对的,为了防止成为地下钱庄、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需尽快推进相关政策的出台。
我国虽有相关文件规定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但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效力等级,同时大多数监管机构都疏于对金融机构的管理,造成监管盲区,造成风险的扩大化,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也会不断加大力度完善。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
(一)尚未建立健全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是监管机构的执行按本,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大多以行政性法规为主,如《证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但其覆盖面太窄,对于目前我国金融业不断创新的形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缺乏执行力和持续性。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指引性文件较多,影响了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很多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导致监管机构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有法难依,降低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管控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均不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属性,互联网金融更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网贷盛行,尽快推动这个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迫在眉。
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跟不上影子银行发展的步伐,显得滞后,各类型的理财产品和互联网产品出现的新问题就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造成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活动时,没有一个行为规定和标准,容易往本身主观意识上去发展。
因此,影子银行为规避监管获取利润而不断金融创新,显得更加隐秘,使得影子银行缺乏监管,为金融市场埋下了很大隐患。
(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对于我国的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一行二会”以及当地的政府,如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保险公司的一些理财产品这些是由银保监会监管,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公司的一些理财产品以及各种私募投资基金,人民银行主要监管金融市场整体的运行,
地方政府主要是监管一些小型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对于像从事非创投型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业务则是存在监管空白。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情形下容易出现监管冲突、监管空白等问题,使得监管成本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出现下降,很大的原因是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角度不同。
这种监管模式也将会出现缺陷,监管模式无法适应发展,会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而单一监管模式无法面面俱到,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创新发展,现行的监管制度滞后性明显,各个机构要不断加深合作,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来应对创新产品的发展。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监管制度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随着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横跨各个领域交织成的网络密集而又庞大,这种模式显的难以监管,漏洞百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不易协调,而只考虑自身职责,难以发挥各监管部门的优势,监管机构很容易只出于自身监管的需要,从而忽视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与稳定的大局;监管机构间没有实现信息充分共享,造成它们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应设有联席会议,面对问题一起协商,实现共享信息资源,从而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各个监管部门一起协商探讨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对于整个局面都会有很大的改变,如果一味的坚守部门各自的责任,缺乏沟通,就会造成监管环节脱轨,形成多头监管,分散监管,问题解决不了,就会引起市场不稳定的动荡。
另一方面,各个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还是在自己范围,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没有及时的信息共享,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监管的标准不统一。
很多金融产品横跨很多领域,对于监管目标也愈发模糊,不同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易造成监管不到位,一旦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只考虑自身监管职责,监管效率下滑,导致监管失效,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
(四)金融创新优先于金融监管
将我国的金融创新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就会看出我国仍然处于初步阶段。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不断的发展,银行业在探索多样化的创新发展上,发展出了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模式,与证券业、基金业、信托业等多种行业展开了更加深度的合作,例如商业银行借鉴着国外的银行,收取管理费和咨询费;证券公司结合自身优势,运用配资等手段,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中间商,把银行资金引进股市,推出新型的产品;信托公司同样以商业银行为平台,通过发行多种信托产品,来和银行资金进行对接。
影子银行的
金融创新与资金供求失衡联系密切,这些模式使资金往来更加频繁,致使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用,无法有效的监管,如果监管体系不能有效地遏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不良行为,则会加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影子银行金融产品得以不断创新发展,很大的原因是监管的漏洞,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从而获取巨大的利益,由于关联着很多金融机构,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对金融系统的秩序和稳定产生很大的影响,监管机构不主动加大监管力度,就容易造成资本市场出现短期投机和波动,影响整个金融系统。
(五)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不力
信息透明度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很重要的一个参考依据,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对于市场健康发展尤为重要,监管机构没有足够要求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完善性,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机构存在滞后现象。
不能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无法对影子银行做出预防风险的措施,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准确识别其风险和真实情况,影子银行的业务则会处于隐秘状态,监管的缺失就容易引起市场纪律的混乱,究其原因是影子银行业务数据被信息监管机构获取量低,这其中隐含的风险就大大的增加。
影子银行结构复杂,在加上信息透明度不高,将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投资者难以掌握投资产品的风险,加剧了投资的盲目性。
大多数投资者都是比较随意,没有太过关心影子银行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加上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也没有过多的要求,影子银行则会因为监管不力从而减少信息的披露,影响了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在大部分理财产品中,监管部门对于很多产品都是没有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导致信息透明度不高,对其合作的基金公司或者信托公司,投资者其实是没有跟基金公司建立投资关系,而是和购买产品的银行建立委托关系,很多投资者误以为是银行产品。
监管机构加大了这方面的监管,现在金融公司银行驻点的情况有所减少,增加影子银行的信息的披露制度,才能为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发展,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全面覆盖。
应制定全面覆盖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影
子银行的风险,重点监管信托、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存在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公司,对于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典当行、跨境支付结算在立法上仍有不足,需要更为细致的一些监管标准来加以改善,在监管当局上也要加强其监管力度,调动其积极性;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比如股票融资融券、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等则需要加重监管,民间团体利用银行进行委托贷款,程序混乱复杂,需要制定委托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和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对于现在大量出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网贷应提高监管力度;对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指引》、《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指引》的章程。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覆盖范围不足,缺乏灵活性,需要在原来法律基础上修订和增加,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最大化的面对风险,加强对监管行为的立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将监管纳入法律框架内是很有必要的,使影子银行得到合理的发展。
(二)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其实都是从另一转移到另一方,并没有消失,风险依旧存在,例如影子银行不断涌现出来的各种创新型产品,出售出去风险就会转移到投资者身上,并随着影子银行活动的增加不断积聚。
为了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在影子银行监管上,要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在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方面,要完善影子银行风险的识别、分析体系,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两者间业务往来频繁,一旦发生风险,风险蔓延将会很快,最终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所以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重叠;对于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强化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影子银行各个部门的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预案和相应的风险处理预案。
影子银行范围广,要在监管的合理控制之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现代金融发展了,可以通过借鉴很多外国的经验,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内;将影子银行的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正确引导影子银行往积极方向发展,配合动态管理方法,利用现在的大数据分析对影子银行的业务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进行定期的评估,前期得搜集大量的影子银行数据资料,可以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对重大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职能与影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对接。
(三)继续强化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在金融领域不断庞大,交错复杂,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现象,增加了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潜在风险,分业监管的格局下,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单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无法完成有效的监管,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建立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统筹有序的进行配置这些信息资源,将监管机构协调配合起来,很大程度的降低了这些问题的出现。
首先要确定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一行两会”共同参会制度,将其制度化、规范化,会议制度应当常态化,机构间信息共享,资源合理的配置,将有效的提高监管效率;需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加入政府层面上的领导监管,更加具有权威性,政府上的强加管理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增加约束力。
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多头监管等问题,更好的让影子银行在阳光下成长,要积极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制度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增加约束力,形成制度化运作,整合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对于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起着很大的帮助。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影子银行是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是金融体系不断发展的结局,是一种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虽然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转移风险,但是风险并没有消失,扼杀不了风险产生的源头,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有利于我国金融改革。
要把控好监管的程度,如果不加强监管,任其不断发展,则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如果过度监管则会降低金融效率,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更深层次的改革。
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与金融创新的程度相适应,降低了道德风险的产生,要求做好风险应对措施与防范计划。
防止金融产品过度创新,我国大多数银行的理财产品都属于表外业务,产品很多是投资于风险高的项目,对于很多新型的表外业务可以转到表内来,很大程度降低了风险的产生。
鼓励金融创新也是一直的政策导向,理性的对待影子银行的发展,加强金融监管,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从行政性监管转变为法律约束,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创新需要金融监管,加强监管是金融创新较为重要的保障,对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进一步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影子银行的隐蔽性给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要想影子银行得到健康的发展,必须要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也没有出现针对影子银行的数据统计和监测机构,
缺乏准确权威、标准统一的数据和信息,影子银行是以银行为平台进行业务操作的,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为轴承,各大监管部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影子银行”大数据平台。
银行应该全面、规范的披露其业务交易活动的相关信息,用制度约束其信息公开透明,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起到很大的帮助,积极引导影子银行以标准化、透明度作为金融机构规章制定的标准,缩小信息差,只有这样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真正了解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状况,往市场导向性发展。
我国金融行业混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机构都缺乏及时和准确地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度,上一级的督促力度不足,缺乏权威性,导致披露信息不及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金融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信息披露不透明,致监管单位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不能及时的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无法把控影子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导致监管部门力不从心,容易引起新的金融危机。
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可以较为有用的识别影子银行风险,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影子银行体系内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缺乏有效掌握影子银行产品信息方式。
加大宣传影子银行的业务及产品特点,增加公众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只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才会促进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在监管上改革,必须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披露制度。
结论
随着金融体制不断深化改革,金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游离在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规模不断地庞大,为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引发的监管问题,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隐含的风险因素,当前影子银行最主要的问题不是让其快速的发展,而是如何健全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稳定性是首要责任,监管部门既要健全监管制度,又要引领影子银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对于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不足方面,也得到相对应的对策,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继续强化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的措施、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
影子银行今后的发展前景广阔,可以很大程度的帮助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对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保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具有很重要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