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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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z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任务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一、考核标准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职称、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次。本单位的月考核优秀等次按15%比例进行评选。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努力钻研并精通各项业务工作,廉洁奉公,勤奋踏实,爱岗敬业,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月考评分在90分以上并无月扣分5分以上记录,月出勤率在90%以上且无旷工记录。

职称: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完成工作任务较好;月考评分在70分以上并无月扣分10分以上记录,月出勤率在90%以上。

基本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月考评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月考评分在59分以下。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考核小组应当提请相关机关予以处理。

二、考核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绩效工资的发放、评先评优和个人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1、月考评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考核等次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

2、月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考核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3、在本年度的12次考核结果中有3次为不称职的,自满3次的次月起,离岗学习一个月,同时不计发绩效工资中的考核部分;

4、在本年度的12次考核结果中有6次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z处也可以予以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附件二

z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附件三

z处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附件四

z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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