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容易疏忽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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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疏忽的‘合同格式’

我们常常将合同条款视为甲乙双方行为的必要构件。逐句逐条进行判别和修改,相关各部门都要签字会审。这样一份合同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啦,可是我们这里说的没有问题是指的合同范本,是没有签字的审查本。

我们都知道,合同文本中最后常常会出现: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我们认真想一想下面的问题,此时签了字的合同有谁再去审查了?这个合同是不是还能通过呢?

1、如果一方签字盖章了,另一方签字后即没有盖章又没有按手印这个合同有效没有?

2、如果这个项目没有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这个内部分包合同有效没有?

3、如果甲方没有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那么项目部的公章是不是属于另外一种行为?

4、如果双方签字人都不是法人代表和法人委托人,这个合同经得起‘风吹浪打’吗?

5、劳务分包合同与项目转包的区别在哪里呢?

我们不希望出现纠纷,但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是不是把自己置于‘合同风险’之中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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