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

xx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

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日期:2012-05-08 17:25:39文章来源:查看次数:659次

xx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

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代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中、省直单位选择代理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由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备选库的建立实施全程监督,备选库列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第二章申请与入选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有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三)注册地在开封市区范围内,或者在开封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的代理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稳定,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报前半年内未出现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六)不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加申请。

第六条申请加入备选库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入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四)代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身份证、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从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

(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备案的相关备案证明;

(六)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入选备选库的程序:(一)市交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受理申请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文件;(三)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

(五)确定列入备选库的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对有异议的机构进行复审;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入库名单。

第八条申请人对其申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备选库。

第九条选入备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本办法程序重新审查确定。

第三章代理机构备选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提供抽取服务。

第十一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然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定1家。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在备选库中选定。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选定程序:(一)招标人向市交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二)由招标人组织,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开随机抽取3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的授权代理人从中选定1家,形成书面记录,所有参与抽取活动的人员在抽取记录上签字确认。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按照单项工程进行,连续两次被选定的代理机构,停止参加抽取一次。

第十四条加入备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规定、程序;(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代理合同;(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向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选备选库资格: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经济犯罪行为的;

(二)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区(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以及纳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有不良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四)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时,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五)被选定为代理机构后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故放弃代理业务的;

(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招投标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八)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经提醒、指正拒不改正的;

(九)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自身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本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由此增加的代理费用,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解决。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市交管办应将该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名单并清出备选库,且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在本市内从事相关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市交管办负责建立备选库中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评价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资质和业绩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资质、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新设立单位或被清出备选库满一年的企业,可在每年末办理入库申请,由市交管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交管办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作出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