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2

【实施日期】201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委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08月12日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我省范围内的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取得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辽宁省职业病诊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的资格审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省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的资格初审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师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分为以下十个类别: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机构组织培训和考试);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机构组织培训和考试);

(三)职业性化学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职业性传染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其中(三)至(十)项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及省卫生计生委授权的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七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